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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深南法房初字第327号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深南法房初字第327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兴成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2号电子科技大厦1906室。

法定代表人廖智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祖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陈兆方,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深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文锦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蒋国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俨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芳,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兴成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成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深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建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成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祖德、陈兆方,被告深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国安及委托代理人叶俨涛、刘振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成发公司诉称,1999年3月12日,原、被告订立《龙都名园包销协议》,由原告包销被告开发的龙都名园房屋。协议对包销房屋的面积、价格、期限、各方责任、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的规定。协议生效后,原告在开盘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仅用20天时间便完成样板房的装修工作,并于2000年8月26日顺利开盘销售包销房屋。至2001年3月26日,已售出包销房屋231套(已签订认购书),其中:已交首期房款并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共177套房,包销差价款9,229,380.32元,扣除税款562,992.2元,再减去原告已收定金175.5万元、已收差价款300万元外,被告尚欠原告包销差价款3,911,388.12元;已收定金或首期房款而未签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40套,包销差价款2,105,180.92元,扣除税款128,416.04元,再减去原告已收定金40万元外,被告尚欠原告包销差价款1,576,764.88元。原告为促销龙都名园房屋,已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用,为做好后续工作,曾多次致函被告要求尽快返还部分包销差价款。然而,被告虽曾复函,但终究没有依约进行结算付还包销差价款。故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包销差价款5,488,15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外,原告诉讼中又清理出已出售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包销房26套,其包销差价款1,652,523.78元,同时包销协议订立后,原告代被告垫付标准样板房及售楼办公场所的装修费1,581,910.55元,以上款项被告应一并偿还原告。为此,特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包销差价款7,140,676.78元,偿还样板房及售楼处装修费1,581,910.55元,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194,854.5元等。

被告(反诉原告)深建公司答辩及反诉称,1999年3月12日,原、被告订立《龙都名园包销协议》,约定:反诉原告将自行投资开发的龙都名园房屋按每平方米3,268元交由反诉被告包销(目前被告自己核对出龙都名园的建设成本为每平方米3,657元);反诉原告提供国土局统一印制的认购书、购房定金临时收据、销售发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给反诉被告使用,反诉被告以反诉原告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活动等条款。2000年8月26日,反诉被告便以反诉原告的名义开始销售龙都名园房屋。至2001年3月底,反诉被告以每平方米均价3,942元的价格共销售了177套房屋,计房款53,965,882元,另有40套房屋已交定金或首期款而未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期间,反诉被告收取购房客户定金216.5万元,并向反诉原告索要了包销差价款300万元,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代垫水电费72,209.54元。反诉原告认为,虽然双方订立的协议名义上是包销协议,但反诉被告并未按包销房屋的规定与反诉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买进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而是以反诉原告的名义对外销售。由此可见,双方所订协议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实际履行的情况看,实际上是名为包销实为独家房屋买卖代理。且在签订上述包销协议及履行过程中,反诉被告未取得相应的代理房地产买卖的资格和经营许可,其代理买卖行为亦属无权经营。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以及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实行独家代理的,其所收取的代理费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3%,而反诉被告要求按包销差价支付的代理费高达房屋成交价格的17%以上,所索要的代理费接近政府定价的6倍。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包销协议,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无效协议。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鉴于反诉被告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的部分代理义务,反诉原告愿按成交额的3%计代理费用给反诉被告。扣除已付的包销差价款300万元、已收定金216.5万元及代垫的水电费72,209.54元外,反诉被告应退还反诉原告3,618,233.08元。据此,被告(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所订的包销协议无效,判令反诉被告立即返还反诉原告多付的代理费3,618,233.08元(原请求为3,646,189.52元,后变更为3,618,233.08元),并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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