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深南法房初字第327号(6)
三、被告深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成发公司标准样板房装修款人民币417,4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1年5月2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四、原告(反诉被告)兴成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告(反诉原告)深建公司水电费人民币72,209.54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兴成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七、本案商品房包销中有关原告兴成发公司应交纳的税款,除已由被告深建公司代扣交纳的5%的营业税548,144.78元、0.05%的城市建设维护税5,481.45元、0.05%的印花税5,481.45元及1%的契税109,628.96元外,原告兴成发公司应依法交纳的其余税款,由原告兴成发公司直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交。
本案本诉受理费54,596元、本诉财产保全费45,166元,共计人民币99,762元,由原告兴成发公司负担35,762元,由被告深建公司负担64,00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28,101元、反诉财产保全费18,751元,共计人民币46,852元,由原告兴成发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深建公司负担45,852元。本诉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兴成发公司预交本院;反诉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已由被告深建公司预交本院。原、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与其预交的诉讼费相抵后,被告深建公司尚欠63,0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兴成发公司,本院不再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文 波
审 判 员 曹 启 选
代理审判员 江 波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军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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