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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深罗法刑初字89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深罗法刑初字89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强,化名黄涛,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2002年12月9日被拘留,2003年3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文丙,又名张大丙,男,骨龄鉴定推断年龄定为17~18岁。河南省南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2002年12月9日被拘留,2003年3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成利、彭国栋,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字(2003)第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强、张文丙犯绑架罪,于200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强、张文丙、指定辩护人张成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魏海霞到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2年12月8日晚,在逃犯罪嫌疑人"阿梅"与同在本市东方旋风酒吧玩的被害人黄某某、魏某某夫妇发生争执,次日凌晨3时左右,"阿梅"纠集被告人杨永强、张文丙等人来到二被害人在本市水库新村8栋A座202房暂住地的楼下,将被害人夫妇绑架至本市黄贝岭中村530号房。其间。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致轻伤,魏某某致轻微伤,并要黄、魏通知家属拿10000元赎人。被害人魏某某遂打电话给其姐魏某某。其姐魏某某报警后到"三九"酒店附近交钱给"阿梅"同伙人民币5000、港币3000元(折合人民币3183.6元,均未缴回)。"阿梅"等人收到赎金后将二被害人释放。2003年12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永强、张文丙在黄贝岭村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物证、书证
1. 报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接到报案的时间是2002年12月9日凌晨4时;
2. 魏永红书写的抓获二被告人经过,证实2002年12月9日凌晨4时多,接到魏海霞被绑架的报案,即与其他保安员赶到"三九"酒店和黄贝岭村口一带守候,并在黄贝岭村口将其中的二名案犯抓获;
3. 深圳市公安局翠竹派出所民警罗友志、高永先出具的证明,证实2002年12月9日凌晨5时,他们接值班室通知黄贝岭村口有绑架案发生,赶到现场见二名案犯已被保安员抓获;
4. 深圳市公安局翠竹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二被告人2002年12月9日被抓时体态特征及衣着打扮(被告人张文丙是身穿紫红上衣、被告人杨永强身穿黄色上衣);
5. 深圳市公安局翠竹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在黄贝岭村口抓获杨永强时从其身上搜出有一记载着与绑匪向人质家属索要赎金时使用过的电话号码13691783311相同的字条;
6. 深圳市公安局翠竹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已向黄贝岭综治办查实过,该治安办无"王哥"、"军哥"等人,也没有13691783311的电话号码;
7. 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前后,绑匪通过13691783311和13537583777手机号码与人质家属通过电话14次的电话记录清单;
8. 作案现场示意图、现场拍照。
二、证人证言
1. 证人魏双红的证词,证实2002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其姐魏红霞打电话告知妹妹和妹夫被人绑架,绑匪要求在黄贝岭交赎金。魏双红告知哥哥魏永红后,赶到"三九"岗边一带等候,魏红霞在"三九"附近已将赎金交给绑匪,绑匪拿赎金后乘摩托车逃跑。此时,有二名男子从"三九"方向横过马路往黄贝岭村方向跑来,魏双红即叫马路对面的保安将该二名男子抓获;
2. 证人魏永红的证词,证实了2002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他姐姐魏红霞电话告知妹妹、妹夫被绑架,绑匪要求在"三九"门前交赎金。魏永红报案后带十多名保安员到"三九"门口等候,有二名男子一见魏永红等人,就从"三九"门前往黄贝岭村口跑去,被在黄贝岭村口的保安员抓获。正好,魏海霞夫妇赶到,经辨认指出被抓获的二人就是参与绑架他们的其中二名案犯;
3. 证人魏红霞的证词,证实2002年12月9日凌晨4时39分接到妹妹的电话称被人绑架,要其拿一万元来赎人,否则他们会杀了妹妹和妹夫。绑匪使用的电话号码为:13537583777、13691783311。魏红霞即给魏永红和魏双红去电话,并让他们报警,自己也打了"110"报警,后带上5000元人民币、3000元港币与警察一起到"三九"交赎金,途中绑匪与她通话八次,绑匪拿到赎金即逃跑。此时,听到黄贝岭村口那边已抓了二个人,魏红霞赶过去辨认,但被抓获的二人不是拿赎金的人。绑匪拿赎金后将人质放了,二被害人也乘"的士"赶到,认出了被抓获的二个人(张文丙、杨永强)就是参与绑架他们的其中二名案犯。警察从其中一人身上搜出写有与绑匪索要赎金时使用过的电话号码记录13691783311相同的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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