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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深罗法刑初字89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深罗法刑初字89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强,化名黄涛,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2002年12月9日被拘留,2003年3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文丙,又名张大丙,男,骨龄鉴定推断年龄定为17~18岁。河南省南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2002年12月9日被拘留,2003年3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成利、彭国栋,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字(2003)第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强、张文丙犯绑架罪,于200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强、张文丙、指定辩护人张成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魏海霞到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2年12月8日晚,在逃犯罪嫌疑人"阿梅"与同在本市东方旋风酒吧玩的被害人黄某某、魏某某夫妇发生争执,次日凌晨3时左右,"阿梅"纠集被告人杨永强、张文丙等人来到二被害人在本市水库新村8栋A座202房暂住地的楼下,将被害人夫妇绑架至本市黄贝岭中村530号房。其间。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致轻伤,魏某某致轻微伤,并要黄、魏通知家属拿10000元赎人。被害人魏某某遂打电话给其姐魏某某。其姐魏某某报警后到"三九"酒店附近交钱给"阿梅"同伙人民币5000、港币3000元(折合人民币3183.6元,均未缴回)。"阿梅"等人收到赎金后将二被害人释放。2003年12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永强、张文丙在黄贝岭村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物证、书证
1. 报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接到报案的时间是2002年12月9日凌晨4时;
2. 魏永红书写的抓获二被告人经过,证实2002年12月9日凌晨4时多,接到魏海霞被绑架的报案,即与其他保安员赶到"三九"酒店和黄贝岭村口一带守候,并在黄贝岭村口将其中的二名案犯抓获;
3. 深圳市公安局翠竹派出所民警罗友志、高永先出具的证明,证实2002年12月9日凌晨5时,他们接值班室通知黄贝岭村口有绑架案发生,赶到现场见二名案犯已被保安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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