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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深罗法刑初自字第1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深罗法刑初自字第16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景云,女,194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深圳铁路中学退休教师,家住(略)。
诉讼代理人黄丽荣,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何世伟,男,50岁,汉族,广深铁路股份公司机辆事业部供电科职工,家住(略)。
辩护人郑定民,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谢纪泓,广深铁路股份公司机辆事业部安全科科长。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景云以被告人何世伟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景云及其诉讼代理人黄丽荣,被告人何世伟及其辩护人郑定民、诉讼代理人谢纪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景云诉称,2002年5月18日下午,本人发现自家厕所里有粪便、尿水溢出,便请物业公司陆师傅等二人帮助疏通本单元主排污管道,完工后付工钱人民币100元。第二天主管道再次堵塞,又请来该二位师傅疏通,付工钱人民币200元。二位师傅建议:主管道堵塞是各楼层住户造成,每户都应交疏通费,共六户,每户人民币50元,让本人收齐后交给他们。本人便在楼下大铁门写通知告知全单元住户。同年5月21日下午5时30分,本人到楼上304室向女户主常××收费时,常不给钱,并恶言相骂,还打110电话报警。5月28日下午5时30分,本人在住处大楼门口再次动员常××交疏通费说:"常会计,其余四户都交钱了,就剩你了。"常仍坚持不交,双方即发生争执,常大喊其丈夫即本案被告人何世伟下楼,被告人下楼后见本人站在大门口就将本人推倒在地。本人爬起来与被告人讲理,被告人又用拳头狠击本人,将本人多次击倒在地,一直打出五六米远,长达20分钟,打得本人再也爬不起来时,被告人这才肯罢休。后本人经深圳市铁路医院、罗湖区中医院及平乐骨伤医院诊断为5根肋骨骨折,伴左侧液气胸。经法医鉴定,本人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为十级伤残。
由于被告人何世伟的殴打,致使本人在医院住院治疗长达126天,并且尚未完全治好。可是被告人何世伟及其妻子常××不但没有赔礼道歉,反而大肆活动,颠倒黑白,造谣中伤,对本人进行人格侮辱,致使本人身心痛苦达到崩溃的边缘。据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何世伟赔偿本人以下款项:1. 医疗费人民币10829元;2. 误工费人民币14400元;3.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300元;4. 营养费人民币1758.4元;5. 护理人员工资人民币13022元;6. 交通费人民币1364元;7.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932.6元;8. 二期治疗费(包括门诊费和继续治疗费)人民币20000元;9. 精神损失赔偿费人民币80000元。以上九项共计人民币1726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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