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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深罗法刑初自字第1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深罗法刑初自字第16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景云,女,194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深圳铁路中学退休教师,家住(略)。
诉讼代理人黄丽荣,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何世伟,男,50岁,汉族,广深铁路股份公司机辆事业部供电科职工,家住(略)。
辩护人郑定民,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谢纪泓,广深铁路股份公司机辆事业部安全科科长。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景云以被告人何世伟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景云及其诉讼代理人黄丽荣,被告人何世伟及其辩护人郑定民、诉讼代理人谢纪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景云诉称,2002年5月18日下午,本人发现自家厕所里有粪便、尿水溢出,便请物业公司陆师傅等二人帮助疏通本单元主排污管道,完工后付工钱人民币100元。第二天主管道再次堵塞,又请来该二位师傅疏通,付工钱人民币200元。二位师傅建议:主管道堵塞是各楼层住户造成,每户都应交疏通费,共六户,每户人民币50元,让本人收齐后交给他们。本人便在楼下大铁门写通知告知全单元住户。同年5月21日下午5时30分,本人到楼上304室向女户主常××收费时,常不给钱,并恶言相骂,还打110电话报警。5月28日下午5时30分,本人在住处大楼门口再次动员常××交疏通费说:"常会计,其余四户都交钱了,就剩你了。"常仍坚持不交,双方即发生争执,常大喊其丈夫即本案被告人何世伟下楼,被告人下楼后见本人站在大门口就将本人推倒在地。本人爬起来与被告人讲理,被告人又用拳头狠击本人,将本人多次击倒在地,一直打出五六米远,长达20分钟,打得本人再也爬不起来时,被告人这才肯罢休。后本人经深圳市铁路医院、罗湖区中医院及平乐骨伤医院诊断为5根肋骨骨折,伴左侧液气胸。经法医鉴定,本人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为十级伤残。
由于被告人何世伟的殴打,致使本人在医院住院治疗长达126天,并且尚未完全治好。可是被告人何世伟及其妻子常××不但没有赔礼道歉,反而大肆活动,颠倒黑白,造谣中伤,对本人进行人格侮辱,致使本人身心痛苦达到崩溃的边缘。据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何世伟赔偿本人以下款项:1. 医疗费人民币10829元;2. 误工费人民币14400元;3.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300元;4. 营养费人民币1758.4元;5. 护理人员工资人民币13022元;6. 交通费人民币1364元;7.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932.6元;8. 二期治疗费(包括门诊费和继续治疗费)人民币20000元;9. 精神损失赔偿费人民币80000元。以上九项共计人民币172606元。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景云在法庭上出示或者宣读了以下证据:
1. 深圳市司法鉴定委员会法医鉴定书,证实郭景云受损伤构成轻伤。
2. 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法医伤残鉴定书,证实郭景云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3. 医疗收费收据。
4. 郭景云亲属未成年的身份证明和户口卡。
5. 车票共33张,共计人民币1305元。其中护理人郭素云的交通费人民币1112元,郭景云的交通费人民币193元。
6. 郭景云购买营养品的费用单据4张,共人民币1758.9元。
7. 郭景云从事家教的证明2份。
8. 证人雪宪铭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被告人用拳头将郭景云打倒在地。
9. 证人陆贵生、朱如雄的证言,证实疏通管道和收取费用的经过。
郭景云的诉讼代理人称: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至第147条对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的规定,并参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用等损失的计算方法及司法实践,郭景云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护理人员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用、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等经济损失是正当合理、依法有据的要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郭景云诉请判令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正当合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何世伟辩称:2002年5月20日下午6时,郭景云向被告人的妻子常××索要通渠费,常建议先召集居民开会,郭景云不同意并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辱骂,常××向110求助,民警来到时郭景云这才罢休。同年5月28日下午5时30分,郭景云在一楼大门拦住下班回家的常××,大嚷:"今天这事一定要了结,你交50元,就进门,不交就别进。"常××在情急下,唤来被告人下来开门,郭景云则破口大骂,被告人护着妻子欲上楼,郭景云突然扑上来,用指甲狠抓被告人左臂,被告人刺痛,挥手将其推开,郭景云没站稳坐在了地上,郭景云起来后大叫并捡起一块大砖头砸被告人,造成被告人右肩受伤,后又扯来铁丝抽打被告人头部并划伤左胸及手臂多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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