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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629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62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中国,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自报家庭地址(略)。因本案,200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建平,别名"小弟",男,骨龄鉴定:大于19岁,山西省临汾市人,小学文化,自报家庭地址(略)。因本案,200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江,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自报家庭地址(略)。因本案,200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起字(2002)第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中国、张建平、王江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中国、张建平、王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9月3日凌晨零时左右,被告人袁中国驾驶一辆250CC太子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张建平、王江二人从布吉出发,途经本市罗湖区深南路国宾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见被害人李××(女,22岁)正在用手机通话,被告人袁中国将摩托车停靠路边,被告人张建平、王江二人下车冲到被害人李××身后,被告人张建平用手紧紧扼住被害人李××的脖子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告人王江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背部,等被害人松手后,抢走手机。后坐上已在路边等候的被告人袁中国驾驶的摩托车逃跑。三被告人的行为被正在执行巡逻伏击任务的民警发现,迅速追赶三被告人至布心百仕达花园处,在保安员的协助下,将被告人袁中国、张建平、王江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250CC太子摩托车一辆,三被告人抢劫的手机在逃跑的途中弃赃,未能找回。
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袁中国后,在其身上搜出了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部,经提取信息资料,证明该手机主是被害人吴××(女,23岁)。2001年9月1日零时许,在沿河南路惠州大厦停车场入口处,三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吴××正在打电话,被告人袁中国将摩托车开过去靠近,被告人王江跑过去抢被害人的手机,被告人张建平将被害人拉倒在地,抢走被害人手提包,并将被害人打至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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