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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629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62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中国,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自报家庭地址(略)。因本案,200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建平,别名"小弟",男,骨龄鉴定:大于19岁,山西省临汾市人,小学文化,自报家庭地址(略)。因本案,200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江,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自报家庭地址(略)。因本案,200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起字(2002)第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中国、张建平、王江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中国、张建平、王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9月3日凌晨零时左右,被告人袁中国驾驶一辆250CC太子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张建平、王江二人从布吉出发,途经本市罗湖区深南路国宾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见被害人李××(女,22岁)正在用手机通话,被告人袁中国将摩托车停靠路边,被告人张建平、王江二人下车冲到被害人李××身后,被告人张建平用手紧紧扼住被害人李××的脖子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告人王江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背部,等被害人松手后,抢走手机。后坐上已在路边等候的被告人袁中国驾驶的摩托车逃跑。三被告人的行为被正在执行巡逻伏击任务的民警发现,迅速追赶三被告人至布心百仕达花园处,在保安员的协助下,将被告人袁中国、张建平、王江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250CC太子摩托车一辆,三被告人抢劫的手机在逃跑的途中弃赃,未能找回。
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袁中国后,在其身上搜出了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部,经提取信息资料,证明该手机主是被害人吴××(女,23岁)。2001年9月1日零时许,在沿河南路惠州大厦停车场入口处,三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吴××正在打电话,被告人袁中国将摩托车开过去靠近,被告人王江跑过去抢被害人的手机,被告人张建平将被害人拉倒在地,抢走被害人手提包,并将被害人打至轻微伤。
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王江时,从其身上缴获三菱手机一部,经提取信息资料,证明该手机主是被害人毛×(男,30岁)。2001年8月31日晚10时许,三被告人在罗湖区清水河玉龙村路口,见被害人毛×从此处经过,即由被告人张建平上前用手臂夹住被害人毛×的脖子,用力将其摔倒在地,被告人王江动手搜去被害人毛×放在裤袋里的三菱手机和毛×手提包。缴获的两部手机,经深圳市价格事务所核价:诺基亚825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90元,MIRSRBIS HIMR--S44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法庭传讯了本案的部分证人出庭作证。
一、 物证、书证。
1、罗湖巡警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抓获被告人袁中国、张建平、王江的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
2、被告人袁中国签名的当场清点记录和暂扣财物清单,(当场扣有被告人袁中国的银灰色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部、银白色三菱MT--544手机一部及作案工具红色无牌250CC铃木太子摩托车一辆,车驾号:121174);
3、被害人吴春彦提供购买诺基亚8250型手机的购物凭证;
4、被害人吴春彦、毛勇从罗湖巡警大队一中队领回被抢的银灰色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部、银白色三菱MT--544手机一部的收条;
5、被告人袁中国、张建平、王江2001年9月3日抢劫作案的现场示意图和现场拍照,以及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银灰色诺基亚8250型手机、银白色三菱MT--544手机的拍照。
二、 证人证言。
1、百仕达的保安员程前的证词,证明了他参与了2001年9月3日晚,在布心路百仕达花园处抓获三被告人的行动,并亲自将被告人袁中国抓获,当时被告人袁中国还将自己身上的一部银白色的手提电话给程前,让程前放他一码的经过;
2、百仕达的保安员林四五的证词,证明了他参与了2001年9月3日晚,在布心路百仕达花园处抓获三被告人的行动,当场从被告人袁中国身上搜缴银灰色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部、银白色三菱MT--544手机一部;
3、罗湖巡警大队一中队民警郁海龙的证词,证明了2001年9月3日,他与同事满益球、方子贤等人在深南东路执行便衣巡逻伏击任务时,发现三名被告人形迹可疑,便跟踪至国宾酒店门前的机动车道旁时,目睹了坐在摩托车后座的二名男子下车朝站在路边打电话的一名女子跑去,其中,一名男子用手臂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另一只手抢被害人的手机;另一名男子猛击被害人的背部,被害人大叫"抢劫",二名男子迅速坐上一辆无牌摩托车逃跑,巡警驾驶一辆伪装的出租车经沿河路、爱国路、布心路至百仕达三期工程附近时,逼停逃跑的摩托车,三名被告人拒捕,巡警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击伤正在反抗的被告人张建平的腿部,将被告人张建平抓获,被告人袁中国、王江分别被百仕达的保安员程前、林四五等人和巡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袁中国身上缴获银灰色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部、银白色三菱MT--544手机一部。另外,还证明了巡警是根据缴获的手机内的储存号码分别找到了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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