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629号(2)
4、罗湖巡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满益球的证词,证明了2001年9月3日,他与同事郁海龙、方子贤等人在深南东路执行便衣伏击任务时,目睹了三被告人在国宾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上抢劫被害人手机的经过,后对三被告人进行追踪,由沿河路、爱国路、追至布心路百仕达三期工程附近,将三被告人抓获的经过。以及他们是根据缴获的手机内的储存号码分别找到了被害人。
三、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世菊的陈述,陈述了自己于2001年9月3日晚23时40分许,在深南东路国宾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上,被二名男子殴打,摔倒在地,抢去手机一部。后该二名男子乘坐另一名同伙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该二名男子中的一名是中分头,穿米色上衣,另一名是穿灰色上衣。载他们逃跑的摩托车是一辆无牌太子型的摩托车,车尾还挂着一红条链锁。经被害人对10张照片进行辨认,认出了3号照片的是被告人王江,他是用拳头击打她背部和帮忙抢去手机的人;4号照片的是被告人张建平,他是首先冲上来勒住被害人脖子将自己摔倒在地,抢去手机的人;
2、被害人吴春彦的陈述,陈述了自己于2001年9月1日凌晨零时40分许,从布吉回到沿河路惠州大厦停车场入口处,见有一辆太子型摩托车跟在后面(共有三人),慢慢向她所站的方向驶来,当摩托车开到她身边时停了下来,坐在摩托车后面的二个人下车,朝停车场入口处的小卖部走去,她正用手机通话,刚才下车的一名矮个子男子就抢她的电话机,高个子留着长发男子就用手把她推倒在地,抢去了她的手提包。后二名男子即向已在路边等候接应的摩托车方向跑去,二人上车后,开摩托车的人加大油门将车驶向文锦渡方向逃去,该摩托车是一辆无牌太子型的,车尾挂着一条红链锁。这时有一名也开着摩托车的男子过来,自称是警察,他让被害人上了自己的摩托车并追了一段路,但追至沿河路聚龙苑路段时,目标消失。这时警察向被害人吴春彦出示了人民警察证,抄下了吴春彦的联系电话和手机号码,并将她送回惠州大厦。经被害人对10张照片进行辨认,认出了10号照片的是被告人王江,他是拉住被害人手臂,抢手机的矮个子男子;9号照片的是被告人张建平,他是将被害人推倒,抢去手提包的高个子男子;被害人从六种不同的手机中认出了自己被抢的诺基亚8250型手机;
3、被害人毛勇的陈述,陈述了自己于2001年8月31日晚10时30分许,经过罗湖区清水河玉龙村路时,突然一名男子用肘夹住他的脖子将他摔倒在地,另一名男子用脚踢他的头部和身体,矮个子的男子从他的裤袋里搜去三菱手机一部,高个子的男子将他的黑色索尼手提电脑公文包抢走。后二人跑到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上往红岭立交桥方向逃跑。2001年9月4日,巡警通知毛勇到罗湖巡警大队,他才知道抢劫自己的人被抓获,被抢的手机也找到了。经被害人对10张照片进行辨认,认出了1号照片的被告人王江,是搜其身,抢其手机的人;9号照片的被告人张建平,是将被害人摔倒在地,抢去其黑色索尼手提电脑公文包的人;被害人毛勇从六种不同的手机中认出了自己被抢的三菱手机。
四、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被告人袁中国的供述。
1、被告人袁中国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供述,供述了他与被告人张建平、王江驾驶无牌太子型摩托车到长安大厦门前时,被告人张建平叫停车,后向女被害人走去,自己留在长安大厦的车辆出口处等候,一边看有无警察来,约过二分钟,王江和张建平跑过来叫"快点火走",这时也听到被害人叫"抢劫",被告人袁中国明白王江、张建平他们已"搞到手了",用摩托车就拉着张建平、王江逃离现场。逃至布心天桥时,被一辆出租车拦住将他们抓获。同时还供述了自己共参与抢劫二次,其中有一次是在清水河抢劫;
2、 被告人袁中国在侦查阶段的第二次供述,供述了被抓获时,在他身上搜出两部手机,均为白色,一部是诺基亚8250型,是他自己买的。另一部不知道是什么牌,是他朋友张春燕的;
3、被告人袁中国在侦查阶段的第三次供述,供述了2001年9月3日的抢劫是被告人张建平打电话叫他出来"搞点料的",并交代了与被告人王江、张建平一同在长安大厦门前抢劫一女子的手机的经过和逃跑时被追捕的经过;同时还交代了"搞点料"就是指抢劫的意思;
4、被告人袁中国在预审阶段供述,供述了自己共参与抢劫二次,一次在清水河,另一次在长安酒店的路边。
(二)、被告人张建平的供述。
1、被告人张建平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供述,拒绝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供述了被告人袁中国当时驾驶摩托车是红色无牌的太子型250CC男装摩托车,车尾有一条红链锁,以及当晚被告人张建平是身穿米色上衣的特征;
2、被告人张建平在侦查阶段的第二次供述,拒绝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只供认被告人袁中国当时驾驶一辆红色无牌太子型250CC男装摩托车,当日他与被告人王江是陪被告人袁中国去卖手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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