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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100号(2)
四、证人证言。
1、草埔中联大药房的经理彭××的证词,证实其所在的药房案发当日被盗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有人民币10900元。
2、证人黄××的证词,证实他的发廊与草埔中联大药房相邻,2000年11月11凌晨约4时许,他听到附近有轰轰的响声,凌晨6时就听说中联大药房被盗一事。
3、田贝路联大药房的证人王××的证词,证实所在的药房于2000年11月12日凌晨被盗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9000元。
4、证人冯××(经理)的证词,证实田贝路联大药房被盗有现金人民币9000元。
5、证人崔××的证词,证实其是被告人张宏的女朋友,张宏是由被告人孙强从老家叫来深圳为其开车的,他们与孙强同住一起,张宏开的是一辆白色面包车,车牌粤BE6013,由被告人孙强提供。
五、各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孙强在被抓当日交代了伙同张宏、杨朝地等人在东莞长安盗窃作案的经过以及交代了两次伙同被告人张宏、杨朝地、黎长青及其他同案人密谋盗窃中联大药房保险柜以及具体实施盗窃的经过。
2、被告人张宏交代了两次伙同被告人孙强、杨朝地、黎长青及其他同案人密谋盗窃中联大药房保险柜以及具体实施盗窃的经过和在东莞长安盗窃电线的经过。
3、被告人杨朝地交代了在东莞长安盗窃电线的经过以及交代了两次伙同被告人孙强、杨朝地、黎长青及其他同案人密谋盗窃中联大药房保险柜以及具体实施盗窃的经过。
4、被告人黎长青交代了两次伙同被告人孙强、杨朝地、张宏及其他同案人密谋盗窃中联大药房保险柜以及具体实施盗窃的经过。
六、价值鉴定结论。东莞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估价委托书》。
七、2000年11月11日、12日草埔、田贝的中联大药房被盗现场的现场勘验笔录二份。
被告人孙强、张宏、杨朝地、黎长青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2608元,已构成盗窃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强、张宏、杨朝地、黎长青在法庭上否认控罪,辩解自己当时在车上睡觉,不知彭豪、"担子"、朱金奎、刘林兵从哪弄来的保险柜。
被告人孙强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人认定孙强等人两次盗窃保险柜的数额,不准确。2、公诉人认定孙强等人第二次盗窃保险柜作案的时间,不准确。因据孙强供认此次作案是在第一次作案后的几天后进行的,而公诉人却认定是在第一次作案的次日又进行了作案。3、孙强等人在东莞的作案属犯罪未遂。4、孙强在2000年11月11日、12日的盗窃犯罪中,属从犯。5、孙强未参与2000年11月11日、12日的盗窃犯罪的预谋,只是被动地接受赃款,不构成盗窃罪。孙强的盗窃数额未达到巨大。请求法庭按数额较大对孙强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强、张宏、杨朝地、黎长青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1、孙强两次盗窃保险柜的犯罪数额究竟是多少?2、孙强等人第二次作案的时间是否在2002年11月12日?3、孙强等人在东莞的作案是否属犯罪未遂。4、孙强在2000年11月11日、12日盗窃保险柜的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5、孙强有无参与实施2000年11月11日、12日的盗窃保险的犯罪。

综合控辩双方的辩护意见,现裁断如下:

1、经庭审调查,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孙强两次盗窃中联大药房的保险柜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单位的报案登记和药房负责人的证言证实,而且还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各被告人在侦查笔录中的相互指证等印证,上述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作案时间,就是四被告人两次盗窃保险柜的时间。
2、关于被告人孙强的辩护人提出的四被告人两次盗窃保险柜的犯罪数额问题,在第一次休庭后,公诉人对侦查机关取证的有关两个保险柜内的现金具体数额进行重新复核,经复核,证明起诉书认定的四被告人两次盗窃保险柜犯罪数额是准确的。
3、被告人孙强、张宏、杨朝地等人在东莞盗窃作案时被发现,盗窃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但本案,被告人孙强等人连续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属连续犯,其中:两次盗窃保险柜是犯罪既遂,故此次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所吸收。只是在量刑时,对未遂部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宏及其妻子崔××的证词,证实作案时所用的面包车是被告人孙强提供的,被告人张宏到深圳来也是被告人孙强出的主意。各被告人均指证在两次盗窃保险柜时,被告人孙强有参与撬门和搬保险柜,其中:被告人张宏指证在11月12日作案前被告人孙强向他提出让他为其开车做事,张宏答应了,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人孙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属从犯。
5、公诉人在庭审中,不但出示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各被告人对被告人孙强两次参与盗窃中联大药房的保险柜的犯罪事实的指证,而且出具了在被告人孙强的住处缴获得作案工具白色面包车一辆(车牌BE11603)及各种作案工具,以上证据足以证明了被告人孙强不仅有参与预谋,而且有亲自参与实施盗窃保险柜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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