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71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旭煌,男,37岁,广东省五华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财务部经济师,家住(略)。因涉嫌贪污,2001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三起字(2001)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旭煌犯贪污罪,于200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崇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旭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6年9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领导让被告人林旭煌及公司资金财务部经理陈薇(另案处理)负责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在经公司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方案后,被告人林旭煌及陈薇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自己的投保类别向上提高一个档次,即被告人林旭煌比其他职工多投保了150530.00元。次年9月,保险期限届满后,办理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姜××建议将此多投保的这部份保险提出退回给林、陈二人,二人没有反对,姜××遂将为林旭煌多投保的保险金提出并存进银行,然后把存有人民币155177.00元(含一年利息)的现金存折交给了被告人林旭煌。2001年3月10日,被告人林旭煌将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写成书面材料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清赃款。
针对指控被告人林旭煌的上述事实,公诉人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证人证言。1、证人陈薇的证言,证明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在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过程中,被告人林旭煌将投保类别向上提高一个档次(即比同类别的其他职工多投保了150530.00元)的经过;2、证人姜××的证言,证明其作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办理国投公司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业务,被告人林旭煌的投保类别向上提高一个档次;3、证人叶××、李××、宋××的证言,证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对被告人林旭煌的投保类别向上提高了一个档次并不知情;4、证人漆××、姚×的证言,证明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在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过程中,其所在部门确定职工投保类别、划拨资金的经过。
(二)书证。1、国投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公司经济性质为全民,法定代表人是叶连捷;2、国投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林旭煌的干部身份及任职的材料;3、国投公司与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养老保险委托合同书;4、国投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1996年第8号);5、国投公司人事培训部拟定的五类人员的划分名单;6、国投公司人事培训部提供的五类人员的投保金额名单;7、国投公司划拨到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提款审批手续及记账凭据;8、被告人林旭煌多投保150530.00元的保险单及退保资料。
(三)被告人林旭煌所退赃款的暂扣财物收据。
(四)被告人林旭煌的供述及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旭煌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林旭煌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旭煌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2年8月24日注册登记成立,公司经济性质为全民。被告人林旭煌于1987年7月分配到该公司工作,1995年3月任公司资金财务部经理助理,1997年1月任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1999年3月任公司资金财务部经济师。2001年3月10日,被告人林旭煌将其犯罪事实写成书面材料递交国投公司。同年3月13日,国投公司将被告人林旭煌的书面材料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同年3月1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林旭煌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同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旭煌因本案被刑事拘留。随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还根据被告人林旭煌的交代材料侦破陈薇贪污、受贿案,姜水才行贿案(均另案处理)。同年6月4日,被告人林旭煌退清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旭煌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林旭煌在案发前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是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旭煌因其交代材料提供的重要线索,使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旭煌在案发后,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旭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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