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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64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64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向前,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部经理,家住(略)。因本案,2002年3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北群,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忠营,男,1972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管理员,家住(略)。因本案,200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忠华,广东深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字(200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向前、王忠营犯职务侵占罪,于2002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向前、王忠营及其辩护人余北群、蔡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0年初,被告人朱向前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部经理(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爱国路营业部"),多次与电脑部的被告人王忠营密谋将客户何某某名下的琼海虹2万股股票占为己有。同年3月,被告人王忠营用朱向前提供的"陈某某"的身份证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了一张深圳股东代码卡,并花人民币500元在本市宝安南路人才大市场找人伪造了一张户名为"陈某某"的上海股东代码卡(卡号为何某某的卡号)。随后,被告人王忠营持上述证件到国泰君安蔡屋围营业部以"陈某某"的名义开设了一个帐户,并用"陈某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原野分理处开设了帐户及金牛卡理财系统。其间,被告人王忠营利用工作之便,破解了何某某帐户的操作密码,于同年4月27日以每股人民币55.876元的价格将何某某名下的琼海虹2万股股票卖出,然后用变现的人民币买入川投控股、马钢股份等股票。同年5月11日,被告人朱向前私自将何某某的股票帐户撤销指定交易,被告人王忠营用电话委托方式将所购股票转到国泰君安蔡屋围营业部"陈某某"的股票帐户。同年6月,被告人王忠营将国泰君安蔡屋围营业部"陈某某"的股票帐户的股票卖出,再用电话委托方式将"陈某某"股票帐户上的人民币130余万元转到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原野分理处开设了"陈某某"的金牛卡。同年8月至2001年初,被告人王忠营多次从"陈某某"的金牛卡提款分赃,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65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分别于2002年3月26日、4月16日将被告人朱向前、王忠营抓获。被告人朱向前、王忠营分别退赃款人民币470000元、59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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