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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892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89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良恩,男,1950年1月1日出生,台湾省台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金鹏控股有限公司负责人,住(略)。因本案,2001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爱民,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国清,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深圳边检总站皇岗边检站福田分站二队副队长,住(略)。因本案,2001年6月9日被"双规",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2002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灼尧,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晓东,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香港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金鹏控股有限公司培训部负责人,住(略)。因本案, 2001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2002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国珍,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金鹏控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因本案,2001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2002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二起字(2002)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良恩、沈国清、雷晓东、刘国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0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2年7月5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吕良恩、沈国清、雷晓东、刘国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良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沈国清、雷晓东、刘国珍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判决认定事实不准确,对主、从犯的认定不符合事实和对犯罪未遂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对被告人吕良恩等人判决量刑畸轻为由,于2002年7月15日提出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良恩、沈国清、雷晓东、刘国珍及被告人吕良恩、沈国清的辩护人张爱民、罗灼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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