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892号(3)
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吕良恩的供述及辩解,"陈太"和被告人沈国清提供出境人员名单及护照,经其本人签发后,金鹏公司在深圳市的办事处负责对这些人员进行包装,出境后护照由专人带回,交被告人沈国清在已出境人员的护照上加盖已入境返回的印章。然后金鹏公司向"陈太"收取每个出境人员2万美元。经对其签发的金鹏公司的GC-04号、GC-06号、GC-07号、GC-08号文件辨认,4批送美签73人中持变造的护照28人有22人前往美国未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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