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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30号(2)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培春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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