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3)深罗法经一初字第185号(2)
被告三九工程公司辩称,出资协议书是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保护,协议中没有确认要以工商变更为确认股东地位的法律要件,原告将投资参股说成是资金拆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三九物业公司返还了原告的部分设备未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只是一方在原告不平等的条件下被迫作出的不得已决定,其认为无效。
被告三九工程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1996)177号,2. 三九企业集团文件[2002]集团字第012号,证明三九商科贸实业公司收取管理费合法;3. 原告职工填写的《三九物业公司征求股东意见书》,4. 三九物业公司员工股2001年上半年红利分配名单,5. 被告三九物业公司2001年7月2日董事会决议,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参加分红;6. 被告三九物业公司2002年1月21日的董事会决议,7. 深圳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8. 被告三九物业公司2002年9月8日董事会决议,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三九工程公司听从原告的意见,从而证明被告三九工程公司未否认原告的股东地位;9. 被告三九物业公司从被告三九工程公司借款凭证、调拨资产决定书、代被告三九物业公司还款凭据等文件,用以证明被告三九工程公司对被告三九物业公司有投资;10. 被告三九物业公司从兴业银行贷款担保资料,证明被告三九工程公司代被告三九物业公司偿还了债务;11. 深圳市公安局立案通知书,证明原告退资原因是因被告吕少麟涉嫌犯罪;12. 原告关于抵消债务通知,证明原告要求强行扣款来抵消原告的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13. 被告三九物业公司物业字2002第015号文件,14. 原告关于终止《保安服务合同》的通知,15. 原告关于解除《清洁服务承包协议》通知,证据13~15用以证明被告三九物业公司单方面决定返还原告投资款是在原告强迫的情况下迫不得已的选择。
被告三九物业公司辩称,本案是投资入股股权转让纠纷,入股款是不能撤出的,原告及第三人的申请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本案中的三被告没有否定原告的股东地位,也未停止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没有办理完成是因为资料不齐全。因此原告的主张不合法。
被告三九物业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 被告三九物业公司2001年7月2日的董事会决议,2. 被告三九物业公司董事会成员要求召开董事会的申请,3. 原告及第三人员工分配股份名单、分红名单,及相应的财务凭证(财务凭证系被告三九物业公司在两次庭审后提交本院),4. 被告三九物业公司征求原告及第三人股东意见书,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及第三人参加了被告三九物业公司的管理,并取得分红。
被告吕少麟未做答辩。
第三人未做答辩。
第三人在本院两次庭审后提供如下证据:1. 原告与被告三九物业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签订的关于双方在履行保安、清洁服务合同过程中服务费支付的协议,用以证明被告三九物业公司与原告就返还原告及第三人投资达成协议的事实;2. 三九物业公司个人投资者意见表,用以证明全体个人投资者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意愿。

双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如下: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三九工程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三九工程公司认为该证据反映的观点是出资协议为股权变更协议,约定了新股东进入被告三九物业公司,没有约定原投资方需追加投资;对于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三九工程公司认为,原告是在评估报告出具了4个月之久才签订的,原告现在提出归还投资没有依据;对于证据5、6、8无异议;对于证据7无异议,但认为其中原告的持股数额与原告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