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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5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56号


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

原告刘振芳,女,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海涛,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朗明,男,1971年9月1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人,汉族,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原告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4505-4508。
负责人刘振芳。
委托代理人刘全胜,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树安,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玲,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深圳法制报》记者。
委托代理人王剑钊,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龙,深圳法制报社员工。
被告深圳法制报社,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9号6楼。
法定代表人苏宏宇,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汪忠东,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件审理程序

刘振芳、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诉刘金铃、深圳法制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刘振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海涛、张朗明、原告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刘全胜、樊树安、被告深圳法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汪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对侵犯原告刘振芳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刘振芳精神损失10万元、名誉损失40万元;2、判令两被告对侵犯原告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刘振芳、原告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诉称,被告刘金玲不顾事实和法律,利用记者的特殊身份和《深圳法制报》的影响在报纸上发表人身攻击和诋毁原告名誉的文章,有违记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深圳法制报》授权刘金玲刊登此文,造成共同侵权,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事实有:一、版面安排别有用心,足以造成社会误解原告的执业资格存在问题。被告以大标题为《违规执业被处停牌》、副标题《正当深圳市司法局派员调查刘振芳时,一份来自群众的投诉材料又放在律管部门的案头》的文章公示社会原告没有律师执业资格,处于停牌状态,造成原告利益受损、名誉受侵害的事实。被告刘金玲又以"金玲子"为笔名发表点评,对原告的名誉进行攻击。二、内容严重失实。文章以醒目小标题"曾被最高法院通报批评"来欺骗观众,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的是通报,并非通报批评。文章在开始把"美誉"和"律师界的铁娘子"用引号加封,实施全盘否定之意,又捏造各种事实如下:早在1998年,刘振芳在最高法院不良表现而被最高法院发出通报函、 "不经许可,不听制止,刘振芳多次实施有违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以及当事人李丁投诉的事实等,事实上,李丁的投诉是不存在的。被告刘金玲的文章公布了国家机关未公开的法律文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及理由

被告刘金玲辩称,1、答辩人系履行单位职务行为,答辩人不应成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2、答辩人的文章是根据有关权威部门的文件和法律文书所写的,无任何虚构。文章也没有任何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被告深圳法制报社辩称,第一,答辩人所使用的《违规执业被处停牌》的标题是有合法文书为依据的,其依据是深圳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第二、答辩人使用的副标题也未构成侵权,其所依据的是深圳市司法局得到终审判决确认的有关陈述及证据。第三,答辩人文中第一段关于被答辩人曾被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批评的报道,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有关通报及全国律协的有关函件所写的。第四、当事人李丁的投诉事实已经得到终审判决的确认。第五、关于评论,答辩人认为,这是一篇对事不对人的评论。
答辩人所刊登的这篇文章属于对国家机关的公开文书和职权行为的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答辩人不构成侵权。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名誉权之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被告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报道和评论文章有无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具体而言,文章基本内容是否失实,是否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

案件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 199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以"法办(1998)82号"文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出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刘振芳律师有关问题的通报》的函,内容为深圳市江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振芳,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一宗行政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期间,"多次实施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行为,造成很坏影响。现将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多次违反法庭纪律。开庭期间,刘振芳未经法庭许可,多次擅自发言,不听制止,甚至打断审判长提问¨¨¨。(二)不遵守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三)拒不出庭,干扰诉讼活动¨¨¨。我们认为,刘振芳律师的上述行为和表现,既违反了法庭纪律,也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为整顿和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建议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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