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68号(2)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一)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需要开发商、按揭银行的统一协调,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时间、贷款数额、年限等等,均须开发商与银行协商确定。原告作为购房方,没有主动权。所以,原告对于延期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没有任何过错。(二)被告于2003年4月才提出该反诉请求,也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
(一)2000年3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立新花园商品房内部认购书》,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立新路的立新花园B栋裙楼第二层250号铺位。同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的铺位建筑面积为17.86平方米,总售价人民币409200元;原告同意按合同附表约定的办法付款,即签约日付人民币209200元,余款人民币20万元于5天内签订按揭合同,按按揭合同付款;被告须于2001年2月8日将合同规定之验收合格的房地产交付原告使用,并应于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后的150天内书面通知原告共同向市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如因被告的过失造成原告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被告应自取得《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按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至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该合同的附表五第9条还约定,被告承诺原告所购物业的房产证为70年。
(二)2000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未按《房地产买卖合同》附表规定的时间付款的,其给付的金额达到应付价款50%以上的,原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该补充合同第三条约定:因被告的过错不能按时交付房地产的,被告应按指导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违约金,造成原告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被告超过约定时间90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接到原告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于10日内将原告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造成原告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人民币209200元。2001年3月22日,原告又和第三人以及被告三方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第三人贷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支付剩余的购房款;贷款期限为72个月,原告每月应向第三人偿还本息人民币3275.07元;由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4月9日,第三人将人民币20万元贷出并转入被告的账号。
(四)2001年5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署一份《楼宇交接满意书》。双方在该交接满意书中约定:原告所认购的立新花园B栋250号铺位已竣工交楼,被告陪同原告对上述物业的建筑质量和初装修情况进行了现场查验,双方一致同意签署本满意书。双方确认,自2001年5月22日起,该单元已由被告交付原告。
(五)2001年1月2日,原告和深圳市罗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新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档位(门店)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向被告购买的立新花园B栋250号铺位委托给罗新物业公司代为出租,委托期限为两年,从2001年2月8日至2003年2月7日,每季度租金人民币8184元;在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六)自1999年11月至2000年6月期间,被告四次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售楼广告,称其开发的立新花园B栋裙楼商铺(又称"东门老街肉菜市场")有70年产权,并可"即购即返租";2000年11月至12月,被告又几次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广告称:业主购买上述商铺后,由开发商包租两年,返还16%;包租期内业主无须理由,只要提出退铺,发展商即原银奉还,同时享受返租。另,被告在一份售楼宣传资料中称,"老街肉菜市场"的内部装修标准是:地面为蓝、白广场砖,内墙为蓝、白瓷砖到顶,门店之间为玻璃间隔不到顶。
(七)被告开发的立新花园B栋房屋于2002年3月28日取得燃气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书,同年6月27日取得电梯(扶梯)验收合格证书,同年7月23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2003年4月29日,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延期交房、未兑现售楼广告中的承诺等为理由,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又以原告未按时办理银行按揭、构成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为由,对原告提出反诉。
原、被告双方在事实方面的争议是:被告开发的房屋的主体工程是否合格?
对于该争议事实,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主体(基础)工程中间验收证明书"、立新花园三期B栋主体(中间)工程复验会议纪要以及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说明等证据,证明立新花园B栋房屋的主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立新花园B栋房屋的主体工程于2001年11月15日竣工并经过初验后,又由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五方于2003年6月3日对需整改的工程进行了复验,复验的结果是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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