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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23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23号

原告车力,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香港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磊,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轶,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28号卧龙阁大厦M层。
法定代表人张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锐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春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车力诉被告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磊、王轶,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锐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0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深(罗)房预买字第201971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的万事达名苑二期明山阁12层E5号房产,面积71.73平方米,售价624367元。依据合同,被告应于2000年12月28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地产交付原告使用,并在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后的一百五十天内书面通知原告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30%的首期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被告却至今未给原告办理房地产证。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从甲方取得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第一百八十天起,按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租金标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直至市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经查,被告于2000年12月21日领取竣工验收证书,从2001年6月22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865元。2003年1月16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为原告开具购楼发票及付清楼款证明,但被告未予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被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违约金35865元;2. 被告限期为原告开具购楼发票及付清楼款证明书;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我们的请求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答辩理由是:1. 我们已经具备了办理房地产证的条件,同时我们履行了通知办证的义务,这些都可以在我们提交的证据可以显示,所以我们无须承担违约责任。2. 我们办证的通知基本上是从三个途径进行的,一是大堂张贴,二是送到业主家里,由业主签收或者其家人签收,三是如果没有人在家,我们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业主前来办证。3. 办证是双方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备齐所有的资料,缴纳了相应的税费和登记费等就可以办证了,如果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办理有关的登记的话,那么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4. 在相同的条件下,万事达名苑的大部分业主都办理了房地产证,也没有理由只有原告一个人没有办证的。所以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到底被告有没有履行通知办证的义务,如果已经履行了就不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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