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12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12号
一、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罗首庆,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广东普宁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建成,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远东大酒店停车场,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7号。
负责人彭文璧。
被告深圳远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7号。
法定代表人韦云生,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7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刚,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林霞、张斌,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职员。
二、案件程序
罗首庆诉被告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远东大酒店停车场(以下简称远东停车场)、深圳远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大酒店)、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车辆保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佃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首庆的委托代理人冯建成、被告远东停车场、远东大酒店、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斌、林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被告的诉、辩意见
原告罗首庆诉称,2000年3月8日晚10时许,我的司机陈俊平将我所有的粤V41389号皇冠小轿车停放于远东停车场,远东大酒店的保安员出具了发票。当晚我未再用车。次日7时40分,陈俊平到停车场取车,却发现车不在现场。经询问现场值班人员,该值班人员承认案发当日凌晨3-4时,曾有一男子在未出示保管发票的情况下把车开走。我遂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又委托揭阳市价格事务所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该车被盗时的价格为488000元。我认为远东停车场应承担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远东大酒店作为停车场的实际经营人、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作为停车场的主管单位及证、照持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与被告交涉,三被告均表示不愿承担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被盗车辆价值488000元、连带赔偿两次登报寻车费用1200元。
被告远东停车场、被告远东大酒店及被告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共同辩称,第一,由于原告无法出具远东停车场的停车凭证,无证据表明其车辆曾停泊于远东停车场;第二,原告用以证明其车辆在远东停车场丢失的唯一物证《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保管、洗车收定额发票》并非由被告购领,发票上所盖收费章并非被告停车场的收款专用章,发票上未登记车辆号码及具体的停车时间,故该发票不足采信,也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车辆系在我停车场丢失;第三,远东停车场于2000年3月8日至9日并未发生车辆被盗或丢失的事件,所有车辆均是在正常情况下由司机用钥匙打开车门,合法驶出停车场的;第四,即使原告的车辆曾停泊于远东停车场,由于我停车场已在入口处树立了醒目的通告,在发票及停车凭证上也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而不负责保管。因此,车主自愿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表明其已接受了该一约定,双方建立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而非车辆保管关系,我停车场不负保管义务。另外,假设原告确曾停车于远东停车场且交了5元停车费,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双方法律关系的存续期间只限于停车当天,过了当天,合同关系自动解除,我司不负责任。第五、原告所提及的保安人员,并非我们的员工。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四、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事实
1、本案所涉的牌号为粤V41389的皇冠小轿车系原告罗首庆所有。
2、被告远东停车场无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为机动车辆保管,隶属的上级法人单位为被告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原名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实际经营单位为被告远东大酒店。远东停车场的名称先后历经三次变更,分别为罗湖区深华工贸总公司停车场、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远东大酒店停车场及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远东大酒店停车场。
3、原告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理由,于2001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按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五、有关案件事实的争议焦点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和对事实的认定
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焦点包括:1、原告是否曾将粤V41389号皇冠小轿车停寄于远东停车场;2、上述车辆是否在停寄于远东停车场期间被盗;3、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
1、关于原告是否曾将粤V41389号皇冠小轿车停寄于远东停车场,原告提供盖有"深华工贸总公司停车场收款专用章"的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保管、洗车收入定额发票一张作为证据。被告则提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规定停车场保安员应向车主派发停车收费专用凭证后以该凭证换取发票的《停车场收费若干规定》作为反驳证据。本院就上述发票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罗湖征收分局发票管理科查询,答复为该发票的购票单位为深圳市蔡屋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停车场。本院又就该发票上的印章向深圳市公安局查询,答复为"深华工贸总公司停车场收款专用章"系由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即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申请刻制,至今未向该局申请注销。另外,本院向深圳市公安局文锦渡派出所调查,取得《访问笔录》1份,该笔录系该派出所于2000年3月9日询问被告远东大酒店保安陈少顶的笔录,陈少顶在接受询问时称上述粤V41389号皇冠小轿车于2000年3月9日凌晨4时许被人从远东停车场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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