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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福家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周天堂,男,194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克强,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维权部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体河,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来佳,德赛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融生,德赛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天津市津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欣园商贸中心一区116号。
法定代表人韩淑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培辰,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研企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洪杰,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天堂、原告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福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福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天堂的委托代理人任克强、刘体河,原告华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融生,被告津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培辰、刘洪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天堂、华日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双人床(华日家具H系列产品H360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于2002年8月21日批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351029.0。2003年11月18日,二原告签订了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专利技术开发成专利产品,产品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销量逐日上升。二原告发现被告生产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并在多家商场内销售。经过对比,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上述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导致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二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属于原告所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诉讼花费的费用5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在报纸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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