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河商贸有限公司与排水管理处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 (3)
驳回原告天津市月河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10元,由天津市月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平
代理审判员 张秀云
代理审判员 常 荣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解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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