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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与北京北方天时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一中民三初字第769号

  原告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乙88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里歌,天津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昆,女,1979年7月1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专员,住(略)。
  被告北京北方天时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岗洼甲447号。
  法定代表人赵秀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锁,男,194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专利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泽俊,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
  法定代表人刘奎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繁沿,男,1973年8月20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天时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振利,委托代理人王里歌、吕昆,被告北京北方天时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锁、朱泽俊,第三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繁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涉案的“抗裂保温墙体及施工工艺”(专利号:ZL98103325.3)系原告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该项发明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振利于1998年7月28日申请,2002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2002年11月14日原权利人黄振利将此项发明专利登记转让给原告,2002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确认了这一转让的合法性,并且在19卷04号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迄今为止,原告已将上述专利技术,应用于天津、北京、山东、新疆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近400个工程项目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与技术效益,国家及各地方的有关部门对该项专利技术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一致认为,这是目前我国抗裂性能最稳定、使用面积最大的外墙外保温技术之一,并将这一科技成果作为推广转化项目,其典型工程有:北京望京高校(东区)、北京星城广厦、天津云琅新居、天津新春花园、济南汇统花园、秦皇岛碧海云天等。然而,自2003年以来,被告无视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北京、天津等地广泛的实施了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行为,据初步了解,侵犯范围涉及北京东丽温泉花园、天津开发区泰丰园二期等二、三十项工程,侵权工程面积20万平方米,其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及施工工艺全部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仅如此,被告还大量印制、散发保温材料技术说明书,这些说明书带有广告性质,这些说明书照抄、复制了原告的技术内容和通知,更为严重的是,2003年7月,在原告已经投标天津市人民医院外墙保温工程的情况下,被告公然以与原告专利相同技术也对此工程进行投标,并且以低价不正当的手段竞标得手。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不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被告印发广告书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具文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判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就人民医院的工程签订的外墙保温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收回并销毁侵权的工艺说明书等有关宣传材料;3.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万元;4.判令被告在《天津日报》和《中国建设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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