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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与北京北方天时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3)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北京北方天时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与原告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享有的“抗裂保温墙体及施工工艺”专利相同的施工工艺承揽外墙保温建筑工程及对外宣传的行为,自行销毁《TS专业墙体保温》宣传材料;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北方天时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 054 675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北方天时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报》上刊登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查)。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刊登表明本判决主要内容的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告北京北方天时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 010元,被告北京北方天时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 510元,原告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负担7 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 010元,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国忠
                        审 判 员 韩志芬
                        代理审判员 张 炜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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