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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抢劫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04 )一中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兰芬,女,193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人,无职业,住(略)。系被害人董申忠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和昌,男,193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人,天津市气体压缩机厂退休工人,住(略)。系被害人董申忠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卉,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阜城县人,无职业,住(略)。系被害人董申忠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树和,男,54岁,住(略)。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月,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人,学生,住(略)。系被害人董申忠之女。
法定代理人王秀卉,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月之母。

  被告人李文涛,曾用名李秀峰,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住(略)。1994年10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旭,佳木斯市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2003)津检一院刑诉字第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涛犯有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以要求被告人李文涛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田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兰芬、王秀卉及其代理人王树和,被告人李文涛及其辩护人李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3年8月6日,被告人李文涛在天津站前广场,以接父母及女友去北京为由,骗租了董申忠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车牌照号津E08916),预谋抢劫汽车。汽车行至武清区杨村镇平安里小区32号楼4门门口,被告人李文涛持刀猛刺董申忠颈部和胸部,将董杀死,抛尸于武清区下朱庄街界内,并将刀、衣服、牌照等分别抛至不同地点,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文涛在河北区文江里附近的月牙河边冲洗所抢劫汽车时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董申忠系被他人用匕首类刺器刺破右颈部静脉及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抢劫汽车价值人民币3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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