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青刑初字第20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青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英文,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略),住(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0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坚,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冬至,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出纳。户籍地(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0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凤涛,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怀山,男,1946年2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住(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0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华刚,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略),住(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0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玉平,天津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乃红,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略),住(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04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刑诉(2004)第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英文、邢冬至、张怀山、徐华刚、魏乃红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0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英文及其辩护人武坚、被告人邢冬至及其辩护人杜凤涛、被告人张怀山、被告人徐华刚及其辩护人肖玉平、被告人魏乃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7月底,被告人马英文、邢冬至伙同张振斌(在逃)经预谋后,为抵扣其三人共同经营的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经销煤炭业务的增值税款,通过被告人魏乃红等人的联系,找到被告人张怀山。被告人张怀山为促成此事,即与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徐华刚联系,并经二人商议后,拟订了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同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虚假运输合同。被告人徐华刚在明知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同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在收取被告人张怀山现金14万余元后,以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当地税务部门交纳税金453776.63元后,为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985675.70元的天津市公路运输行业专用发票一份(运字《四》2003《点》票号《0309429》)。后被告人马英文、邢冬至等伪造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记帐凭证,并指使财会人员用此发票当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款628997.30元。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马英文、邢冬至、张怀山、徐华刚、魏乃红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马英文基本供认上述事实,未辩解;被告人邢冬至供认上述事实,提出“自己不是真正法人代表,自己只是给会计提供记帐凭证”的辩解;被告人张怀山、徐华刚、魏乃红均供认上述事实,未做辩解。
被告人马英文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涉及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不属于起诉书指控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起诉书中指控的“预谋”证据不足;被告人马英文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马英文家属已向税务机关补缴2万元税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马英文从轻处罚的意见。
被告人邢冬至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是自然人犯罪,而应认定为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邢冬至不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条件;被告人邢冬至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从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徐华刚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华刚是他人让其开票,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及案发后由单位向国家缴纳了罚款。
经审理查明,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被告人邢冬至,被告人马英文为公司经理之一,该公司为纳税人。被告人徐华刚系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2003年7月间,被告人马英文在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货物运输和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邢冬至及张振斌(在逃),通过被告人张怀山、徐华刚、魏乃红,并拟订了两公司的虚假运输合同。被告人徐华刚在收取被告人张怀山143770.80元,又以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当地税务部门交纳税金453776.63元后,为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8985675.70元的天津市公路运输行业专用发票一份(运字《四》2003《点》票号《0309429》)。被告人马英文、邢冬至等伪造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记帐凭证,并指使财会人员用此发票当期申报抵扣增值税628997.30元。被告人张怀山得赃款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英文已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20000元、向本院交纳税款90000元;被告人邢冬至交纳税款10000元;被告人张怀山交纳40000元、赃款4000元;被告人魏乃红已交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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