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青刑初字第20号(2)
又查,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9月注销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董某某证实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虚开抵
扣税款发票的情况。
2、证人肖某某其与天津市升合燃料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经过。
3、天津市公路货运行业专用发票一份运字(四)2003票号(0309429)。
4、被告人马英伙同邢冬至伪造的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合同、会计凭证以及相关帐簿。
5、天津市地税局出具的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出涉案运输发票的证据材料。
6、天津市国税局出具的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纳税申报抵扣证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7、各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英文、邢冬至、张怀山、徐华刚、魏乃红在没有货物购销和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分别参与虚构运输合同内容和税额开具运输发票,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致国家税收损失175220.6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是以双方公司的名义进行开票、受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牟利,并将非法所得用于公司的经营,其行为应属单位犯罪,因公诉机关没有指控,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邢冬至系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人徐华刚为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税款的认定,由于天津开发区升合燃料有限公司申报抵扣增值税款为628997.30元,开票时天津市富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税金453776.63元并已计入国家税收帐上,应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扣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英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庭审后积极补交税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冬至、张怀山、徐华刚、魏乃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徐华刚、魏乃红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缴税款,应当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马英文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邢冬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华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英文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4年8月11日起至2008年2月10日止)。
被告人邢冬至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2004年9月27日起至2007年9月26日止)。
被告人张怀山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徐华刚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魏乃红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诸被告人退缴税款及违法所得等在案款共164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蒋月华
审 判 员 刘文升
代理审判员 耿 莹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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