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5)青刑初字第77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青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仁清,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二年文化,农民,住(略)。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仁良,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三年文化,农民,住(略)。该被告人于2004年11月26日被传唤,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俊峰,男,1943年1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传唤,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则虎,男,1948年12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一年文化,农民,住(略)。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宝正,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三年文化,农民,住(略)。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兆平,男,1963年8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略)。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4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刑诉(2005)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高俊峰、高则虎、王宝正、王兆平分别犯诬告陷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0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明鹏到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高俊峰等人为泄私愤,达到使被害人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党支部书记高桐胜被刑事追究的目的,经过多次密谋后,捏造了被害人高桐胜具有私吞公款,挪用救济款物以及非法占用土地并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等犯罪事实,编写了“明星小康村的黑内幕”“刘文彩式的书记高桐胜”等诬告被害人的材料,向中央、天津市以及西青区等数家有关机关作虚假告发。另外,众被告人还编写印制了“唤醒全体村民父老乡亲的一封信”,“水高庄村全体村民致高桐胜的一封信”等材料、传单,在村内散发、张贴。对被害人高桐胜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社会影响恶劣。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