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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青民初字第600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青民初字第600号

原告:于印河,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告:曹建萍,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韩铁林,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和平区148专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军,和平区148专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润杨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南凤鸣,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群,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杨柳青新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南凤鸣,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智勇,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原告于印河、曹建萍诉被告天津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4年5月12日本院受理后,2004年5月18日二原告申请损失价值评估,2004年10月9日评估结束,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印河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铁林、王军,原告曹建萍委托代理人韩铁林、王军,被告天津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德群,被告天津市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印河、曹建萍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于印河于2000年11月30日购买被告天津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西青区杨柳青新华路广汇园12号5门底商,同年12月5日进住使用,该房屋二原告用于经营饭店,原告曹建萍为饭店负责人。二原告自入住该房屋后,发现被告天津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原告楼上厕所的主管道经常漏水,被告天津市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设施维修义务,使原告的房屋严重受损,给原告饭店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因房屋漏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鉴定费、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3、物业管理合同一份;

4、(2004)青民初字第413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5、证明一份;

6、鉴定报告一份、原告经营的财务帐目、承包合同书一份、餐厅服务员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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