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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青民初字第786号(2)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白瑞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20元(自2005年7月开始给付,每月的20日前给付)。被告每月探视子女一次(自2005年7月开始,时间为每月的第三个星期的星期六的10时至11时,地点为原告的住所)。

三、原、被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格力空调一台、摩托车一辆、橱柜一个、浴房一个、抽油烟机一台、热水器一台归被告所有,其余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五、驳回原、被告其他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3元、实际支出费200元,共计723元,原、被告平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建忠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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