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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青民初字第690号(2)

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200元,合计250元。此款由原告承担150,由被告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胡晓军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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