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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青民商初字第324号(2)

被告天津市食得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95985元,被告汤玉海、被告马建国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430元,实际支出费300元,合计5730元,由被告天津市食得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被告汤玉海、被告马建国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月鹏

审 判 员 刘英全

助理审判员 董本敏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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