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22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星展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区华丰道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法,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伯钧,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星展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郑书忠,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玲,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法务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晓燕,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映川,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星展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案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上诉人天津星展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展水处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化工研究设计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化工研究设计院的诉讼请求。
  1997年,原审被告李映川大学毕业后分配至化工研究设计院主要负责水处理药剂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工作,并依照《保护院知识产权暂行规定》的要求,与化工研究设计院签订了《保护知识产权保证书》,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本院的一切知识产权信息。2003年、2004年,化工研究设计院分别陆续与案外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滔(河北)化工有限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按需方的要求提供水处理药剂和相关的技术服务。该两项重要客户业务经营,均由李映川领导的水处理项目组具体负责,仅2005年一年的业务交易额即为818,670元。
  化工研究设计院与李映川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2005年11月,李映川提出辞职请求未获准许后离岗。李映川在提出辞职前,已于2005年9月27日,以转让的方式取得天津君合投资有限公司20%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天津君合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商业投资。李映川加入该公司后,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于2005年9月29日,企业名称更名为天津星展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水处理工程技术的咨询服务。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