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27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金美电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位各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双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廊坊金美电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卫东,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廊坊金美电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小区华宝大厦920。
  法定代表人:王继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超文,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可心,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廊坊金美电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瑞克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兵、审判员张妍、代理审判员李华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李卫东,被上诉人特瑞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兆敏,原审被告南通三建的委托代理人梁可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特瑞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继强于2002年8月21日申请名为“一种用于现浇墙外保温体系的插接栓”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王继强专利),2003年2月19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ZL 02 2 46640.1。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表述为:一种用于现浇墙外保温体系的插接栓,其特征在于包括塑料插接体、底盘和金属杆件三部分,所述插接体由至少两片插板呈一定角度相交而成,插盘的一端与底盘连为一体,另一端呈尖三角状,所述金属杆件沿插板的相交轴线置于插板的相交体之内,且在底盘中心处露出带螺纹的端头,并配以相应的螺母。2003年3月25日,王继强授予特瑞克公司对该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授权期限为专利有效期,无地域和使用方式限制。2004年6月、2005年9月特瑞克公司对外销售其专利产品价格分别为1.85元/件、1.6元/件。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