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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8号(2)
  徐帆公司辩称:一、雪薇公司曾受波兰公司的委托并印制了普兰娜商标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化妆品公司称徐帆公司生产侵权产品销售给波兰公司,这是缺乏相关事实及证据的;二、徐帆公司是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并且拥有自己产品及注册商标,徐帆公司从未在国内外生产销售过化妆品公司产品,化妆品公司称徐帆公司为雪薇公司提供半成品,这一说法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化妆品公司诉称,仅在莫斯科一地警方就查获了价值50万美元的假冒化妆品公司的化妆品及相关外包装,徐帆公司认为该事实根本不存在。化妆品公司没有说明侵权事实的发生时间及地点,化妆品公司也没有说明该假冒商标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该事实存在,也不能证明是徐帆公司生产销售了侵权产品。“普兰娜”的商标于90年代已经被波兰等外国公司注册并使用,使得化妆品公司的产品不得在莫斯科等地区销售。化妆品公司要求徐帆公司对此进行赔偿,并引用的相关法律认定徐帆公司的侵权事实,应属化妆品公司引用法律不当。徐帆公司注意到,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案及涉及相关赔偿等有关法律问题,均是因商标持有人的损害程度来计算赔偿额,而本案化妆品公司的产品根本不能进入波兰等国家进行销售,所以不存在任何损失,既然不会给化妆品公司造成损失,徐帆公司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化妆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化妆品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英文“PULANNA”及中文“普兰娜”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雪薇公司认可其未经化妆品公司许可擅自实施了制造并销售化妆品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赔偿化妆品公司的经济损失。关于化妆品公司要求雪薇公司、徐帆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的主张,因化妆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雪薇公司、徐帆公司之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且雪薇公司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已全部出口波兰,故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化妆品公司主张雪薇公司、徐帆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问题,因雪薇公司销售的化妆品半成品系徐帆公司按照该公司自有的配方生产的产品,该半成品上没有本案涉及的商标标识,且半成品的出口不同于化妆品成品的销售,相关公众无法通过商品商标及包装装潢进行识别,因此侵权产品应具有完整性,半成品和包装盒的出口不必然属于侵权产品的销售,且化妆品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波兰公司将雪薇公司销售的包装盒与同批出口的化妆品半成品进行组装并销售,故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化妆品公司主张雪薇公司擅自使用与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问题,因雪薇公司将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包装盒全部出口波兰,且化妆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品在波兰市场范围内系知名商品,故雪薇公司的出口销售包装盒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徐帆公司与雪薇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徐帆公司与雪薇公司系独立法人单位,且化妆品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徐帆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也不能证明雪薇公司、徐帆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或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化妆品公司对徐帆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化妆品公司请求雪薇公司、徐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化妆品公司关于侵权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将结合侵权情节、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数量等情节确定侵权损失。关于化妆品公司主张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部分(包括调查费和律师费)的损失,因化妆品公司未提交证据,故不予支持。关于化妆品公司主张雪薇公司、徐帆公司侵犯其企业声誉问题,因化妆品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雪薇公司赔偿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二、驳回化妆品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化妆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在原审的诉讼主张,主要理由:1、雪薇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由此给化妆品公司造成的损失。2、徐帆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用于假冒“普兰娜”和 “PULANNA”的产品明知,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3、徐帆公司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单位,雪薇公司将其销售,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4、原审提交的证据及天津市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均证明,400万元赔偿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5、化妆品公司有权主张雪薇公司、徐帆公司停止侵害并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
  雪薇公司、徐帆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清楚。
  另查:张欣于1988年分配到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所(该所于2001年改制为化妆品公司)工作,曾参与过“普兰娜”产品的研发,1998年辞职。1999年张欣与其丈夫徐建忠开办雪薇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2000年张欣与徐建忠又开办徐帆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徐帆公司成立后,雪薇公司负责经销徐帆公司产品。雪薇公司和徐帆公司登记股东为徐建忠和张欣二人,法定代表人为徐建忠,总经理为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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