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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东民初字第3397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东民初字第3397号

原告:天津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城商业广场A3座608号。
法定代表人:齐铁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孟健,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萌,女,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玉兰(被告之母),1948年10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工业用布厂退休职工,住同上。
原告天津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萌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弘独任审判,于2006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雷、孟健,被告李萌的委托代理人周玉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9日原告与城市星座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发商委托原告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05年1月被告购买了城市星座4-101住宅,2006年7月1日被告办理了入住手续,2006年9月17日原告在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房屋北侧的小院正在打地基,并准备搭建房屋。物业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被告暂时停工。2006年10月2日被告强行将房屋搭建完工。在此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此事多次进行沟通,并将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进行了告知。同时向被告下达了《装修违章通知单》,要求被告对私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对其私自搭建的城市星座4-101号房屋北侧小院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1.前期物业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业主公约;
4.确认书;
5.分配单;
6.照片复印件;
7.致函;
8.装修违章通知单。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告辩称,我是2006年7月1日办理入住手续,7月7日装修的,2006年9月11日物业通知我,允许我搭建一个小屋,我从9月中旬左右开始动工,国庆后大概10月中旬完工的。我搭建小房的原因是我住一楼,楼上的住户往下扔东西,曾经砸到我家人,我向物业反映,物业姓刘的同志答应我搭建小屋,我与他签订了一个协议,是在原告办公室签订的,原件在原告处,我只有复印件,因此不同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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