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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东民初字第3397号(2)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萌将其搭建的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城市星座4-101房屋外小院内构筑物拆除,恢复原状;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天津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被告李萌4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邮寄费40元,共计1040元,原告负担340元,被告李萌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颜 弘
二○○七年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宏杰
高丽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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