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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东民初字第139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东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李恩起,男,1936年3月12日生,汉族,热电公司设计站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丹(原告之女),1961年5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鹏(原告亲属),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告:乔静娟,女,1934年8月10日生,汉族,热电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声(被告之子),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天津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钟声,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李恩起诉被告乔静娟、钟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弘独任审判,于2007年1月18日、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恩起的委托代理人李丹、罗鹏,被告乔静娟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钟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居住在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中山门南里1-1501号,2006年4月以来,我卫生间顶部发生漏水。后经物业及房屋维护部门检查,证实漏水原因是由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中山门南里1-1601住户钟声卫生间地面渗漏造成。此后,我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维修,均被无理拒绝。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但造成我卫生间顶部装修及电路损坏,而且带来了渗水漏电等严重安全隐患,使我不能正常居住。故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00元(包括2006年11月至12月租房费2400元;损坏的浴霸500元;厕所顶部装修费用1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以上合计4400元。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照片一组;
  2.热力公司的证明;
  3.产权证;
  4.春江装修公司施工预算书;
  5.浴霸的票据。
  二被告辩称,2006年4月、5日原告找过我们一次,我们的答复是跟物业一起协商解决,并没有拒绝。此后,未再直接找过我们。2006年8月我在外地旅游时,热电公司找到我父母,要求维修,我们同意了,并按照原告的要求对我家进行了简单的维修,当时原告也在场,9月27日左右,热电公司工作人员和原告告诉我们仍然漏水,我们的态度是同意维修,但要查明漏水原因,我们最后的协商结果是他们家找人出钱,我们家配合维修,但之后并未履行。2006年12月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归公安机关解决,之后原告就起诉了,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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