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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东民初字第103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东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于沛,女,1983年3月7日生,汉族,天津温布顿网球运动器材商行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权儒,华盛理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李建才,男,天津市东瀛海鲜酒楼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浩,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涛,男,天津市东瀛海鲜酒楼十一经路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情况同上。
  被告:李平军,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略),原天津市东瀛海鲜酒楼服务员。
  原告于沛诉被告李建才、刘涛、李平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沛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权儒,被告李建才、刘涛的委托代理人李浩,被告李平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6月9日晚11时到东瀛海鲜酒楼十一经路店就餐,被告服务人员李平军失手将一碗热粥扣在原告大腿上。后被告方派人将原告送至天津市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左右大腿内侧被大面积烫伤为深2度。住院治疗23天后,被告为减少经济损失请求原告回家养伤,并承诺一定要解决今后的问题,但原告回家养伤的4个多月被告却对原告不闻不问。因原告双大腿内侧伤后疤痕严重影响今后生活,医生建议需要继续治疗,费用在20000元左右,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履行承诺遭到被告拒绝。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5200元、营养补贴35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继续治疗费2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于沛误工证明一份、
  2.周文军误工证明一份、
  3.2006年7月17日诊断证明书一页、
  4.2006年10月9日诊断证明书一页、
  5.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病案首页一页(复印件)、
  6.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患者姓名情况说明一页(复印件)、
  7.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入院记录两页(复印件)、
  8.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手术记录一页(复印件)、
  9.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记录一页(复印件)、
  10.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输血前检验报告一页(复印件)
  11.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两页(复印件)
  12.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一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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