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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东民初字第420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东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张淑玲,女,1943年7月21日生,汉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子明,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高,男,1942年4月5日生,汉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主管检验,住同原告
被告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
负责人王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义安,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莹,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座
法定代表人洪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义安,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莹,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张淑玲诉被告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以下简称卫国道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3月29日、5月31日、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子明、李振高,被告卫国道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义安、变更后代理人刘莹、被告华润万家的委托代理人毕义安、变更后代理人刘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淑玲诉称,2006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卫国道分公司乘自动式电梯采购时,由于电梯设施存有缺陷将原告挂倒。后经诊断左膝关节韧带肌肉拉伤积水,半月板断裂。原告曾多次到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河东区常氏骨科医院、天津市天津医院、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等就诊。由于原告腿部受伤不能行走需专门护理人员照顾其日常生活,为此原告已支付护理费。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4588.8元,交通费412元,护理费、误工费5000元,鉴定费900元,伤残补偿费21486.3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
  1.电梯的照片3张;
  2.证人证明一份;
  3.录音带一盘;
  4.医药费单据、挂号单据、药房单据、处方共计45页;
  5.申请单、门诊病历、影像报告单、化验单、x射线会诊单共计5页;
  6.光盘一张;
  7.交通费票据20张;
  8.证明2张;
  9.病历4册;
  10.明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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