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津高民三终字第3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津高民三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经,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画院专业画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芳,女,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工艺美院专业画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鑫瀚锦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桃园南里153-309-311。
法定代表人:刘以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青,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逯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荣,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津东,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赵国经、王美芳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鑫瀚锦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瀚锦通商贸公司)、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商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由法官王兵、黄耀建、李华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国经、王美芳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上诉人鑫瀚锦通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青,被上诉人国际商场的委托代理人叶荣、李津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天津杨柳青画社出版了《赵国经、王美芳工笔人物作品选粹》一书,该书第32页和38页收录了赵国经、王美芳的工笔人物作品仕女画《戏鹦图》、《倚春》。2006年4月7日,赵国经、王美芳在国际商场购买两条桑蚕丝长巾,分别有《戏鹦图》、《倚春》图案。该两款长巾合格证中载明:长巾,货号为 6B320-2、6B320-3,生产厂商为上海斯倍秀服饰有限公司,厂址是上海市虹梅南路126弄翡翠苑4号。
另查,鑫瀚锦通商贸公司系2004年5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8月10日,鑫瀚锦通商贸公司与国际商场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双方在国际商场设立联营专柜,零售女士用品。2005年9月10日至2005年12月20日,鑫瀚锦通商贸公司从上海伊歌服饰有限公司购进了型号为6B320“斯倍秀”品牌的长纱巾49条,其中涉案两种图案的长纱巾各8条,进价每条98.7元,销售价格为每条280元。在销售时,鑫瀚锦通商贸公司自行加上外包装,并印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等内容。至诉讼时已销售10条,尚存6条。 2006年7月21日,鑫瀚锦通商贸公司收到国际商场关于“斯倍秀”品牌长纱巾涉案侵权的函后,当日即将涉案侵权的商品撤出柜台。
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原审法院审核认定。当事人主张的其他案件事实,因证据不足或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对上述事实,赵国经、王美芳诉称,二人长期合作创作了大量工笔人物画,其艺术品位和价值很高,驰名海外。鑫瀚锦通商贸公司未经许可,将《戏鹦图》、《倚春》两幅美术作品分别印在两款“斯倍秀”长纱巾上,以长纱巾为载体销售美术作品,获得较大利润。鑫瀚锦通商贸公司使用《戏鹦图》、《倚春》两幅美术作品,没有签署作者姓名,没有表明作者身份,且未经授权而改变了作品的布局,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并擅自向公众复制、发行出售,未支付使用报酬及应得利润。因此,鑫瀚锦通商贸公司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财产权。 由于鑫瀚锦通商贸公司改变了作品的载体、色彩等,破坏了画面的整体风格,大大降低了作品的艺术品位,歪曲了作者的创作意图,由于侵权长纱巾商品印制、销售量较大,贬低了作者的声誉,使作者名誉和精神受到极大的损害。二作者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维权,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艺术创作和美术作品的销售,使作者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国际商场作为大型商场,批发零售《戏鹦图》、《倚春》“斯倍秀”长纱巾商品,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并销毁已生产和库存的印有原告美术作品的“斯倍秀”长纱巾; 2、消除影响,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返还应得利润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0元;4、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10,000元;5、赔偿为制止侵权调查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687元;6、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5 ,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46,687元;7、承担本案诉讼费。
鑫瀚锦通商贸公司辩称,鑫瀚锦通商贸公司系经销商,而非生产商,销售的涉案侵权“斯倍秀”品牌的长纱巾的标牌,明确表明生产厂家为上海斯倍秀服饰有限公司,厂址是上海市虹梅南路126弄翡翠苑4号。另外,鑫瀚锦通商贸公司销售的印有《戏鹦图》、《倚春》两幅美术作品的“斯倍秀”品牌长纱巾,系鑫瀚锦通商贸公司于2005年9月10日、9月22日从上海伊歌服饰有限公司两次进货取得,货品型号为6B320。因此,鑫瀚锦通商贸公司销售的“斯倍秀”品牌长纱巾来源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鑫瀚锦通商贸公司不是生产商,其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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