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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津高民三终字第34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津高民三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庆(天津市盛双林食品厂业主),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庆,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金良(天津市静海县双林食品厂业主),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景树,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国庆因与被上诉人冯金良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国庆以与被上诉人冯金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国庆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国庆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41元,减半收取1,820.5元,由上诉人张国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兵
审 判 员 黄耀建
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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