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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一中刑初字第53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一中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秦戈,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捕前无职业,住(略)(户籍地:(略))。2000年1月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5年11月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元玉刚,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士卿,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住(略)(户籍地:(略))。1987年因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宋卉,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建斌,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捕前无职业,住(略)。200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子明,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国斌,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捕前无职业,住(略)(户籍地:(略))。200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兰基钢,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2007)津检一院刑诉字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戈、杨士卿、王建斌、张国斌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韩鲁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戈及其辩护人元玉刚、被告人杨士卿及其辩护人宋卉、被告人王建斌及其辩护人张子明、被告人张国斌及其辩护人兰基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戈、杨士卿经预谋后,驾车到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向安徽人李振林(在逃)购买海洛因140余克、“底粉”300余克运回天津。被告人秦戈将购买的海洛因与“底粉”混合,加工成包,并指使被告人王建斌向吸毒人员张国斌、王刚(已劳教)、“大新”、“宝年”、“大刘”等人贩卖。同年10月,被告人秦戈向张国斌贩卖冰毒8克。当日,被告人张国斌欲将该8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秦伟铭时,被当场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士卿从李振林处为秦戈购买海洛因200克,“底粉”300克,当晚将毒品运回天津藏匿于住处。次日晚,被告人秦戈、杨士卿等人在河西区黑牛城道“黄记煌”饭店用餐,被告人秦戈在饭店前向吸毒人员王刚贩卖海洛因,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杨士卿、王建斌亦先后被抓获。在被告人秦戈居住地及汽车上收缴海洛因120余克、冰毒0.1克、麻古73粒;在被告人杨士卿居住地收缴海洛因200余克,“底粉”300余克;在被告人王建斌身上收缴海洛因6.81余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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