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津高行终字第0063号(3)
被上诉人向原院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证明接报事故后,履行了立案手续;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发生事故现场情况;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对现场勘查的记述;4、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情况;5、2001年7月12日民警对黄庆连所作的讯问笔录;6、2001年7月31日民警对黄庆连所作的讯问笔录;7、2001年7月19日民警对李云刚所作的讯问笔录,以上证据5-7证明发生事故的情况;8、2001年5月27日民警对李云刚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车辆的情况;9、2001年7月19日民警对证人顾利的询问笔录,证明发生事故的情况;10、2003年5月14日民警对证人焦英坤的询问笔录,证明事故现场情况;11、黄庆连诊断证明,证明伤者的情况;12、李云刚诊断证明,证明伤者的情况;13、李云刚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证明李云刚有驾驶资格;14、东丽支队事故科出具的车辆情况说明,证明车辆的情况;1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明车辆无法检验;16、李云刚酒精检测,证明检出酒精含量。
上诉人李云刚向原院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顾利于2004年10月9日作的证人证言,证明黄庆连驮带两名儿童,逆道行驶;2、民警2001年7月12日、2001年7月31日对黄庆连所作的讯问笔录,证明黄庆连逆道行驶;3、证人刘凤艳于2004年10月10日作的证人证言,证明黄庆连驮带两名儿童,逆道行驶;4、被告的工作记录,记载了黄庆连的女儿刘彤彤的证言,证明当时黄庆连骑行;5、被告委托天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力学系的检测报告,证明黄庆连逆道行驶,在运动中双方发生的交通事故;6、被告提供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黄庆连逆道行驶;7、民警对证人焦英坤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图,证明事故发生的位置并且现场图是示意图; 8、2001年7月19日民警对李云刚所作的讯问笔录,证明当时李云刚的车速是30-40公里/小时,而且看见黄庆连正在骑行,而不是静止;9、李云刚更换发动机的证明,证明法律没有规定更换发动机不能上路行驶。
上诉人黄庆连向原院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2001年7月19日民警对李云刚所作的讯问笔录,证明事故当时路边有一辆大货车,李云刚是在超车时撞上自行车的并踩了刹车;2、事故现场定义,证明什么是原始现场;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现场保护情况是原始现场,事故现场并没有破坏;4、交警的现场勘查材料(包括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明公路上没有摩托车撞击自行车后的玻璃碎片等遗留物和刹车痕迹;5、民警对证人秦景祥的询问笔录,证明黄庆连是在路肩被撞的,摩托车没有照明;6、东丽法院调取的证人秦景祥的笔录,证明黄庆连是在路肩被撞的,两个小孩没有受伤;7、律师调取的米玉环的证言,证明米玉环和张德才拍摄路肩上遗留物的情况;8、律师调取的回孝安的证言,证明证人秦景祥在场;9、米玉环出具的证明,证明米玉环和张德才拍摄遗留物的经过;10、米玉环签名的照片10张,证明玻璃碎片、自行车锁等遗留物在路肩上的位置;11、民警对证人顾利的询问笔录,证明当时顾利在前面行驶,并没有看见黄庆连和自行车;12、(2003)二中行终字第17号判决;13、(2004)二中行初字第8号判决,以上证据12、13证明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逆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证明绘制现场图有规定的标准;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以上证据15、16、17证明被告现场勘查材料违反上述规定;18、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绘制的示意图,证明津塘二线二公里600米的实际位置在东丽开发区一经路,津塘二线6公里标志在军粮城发电厂的南侧;19、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测丈量绘制的示意图,证明被告的勘查材料只有公路宽度是正确的,其他数据都是错误的;20、津塘二线零公里600米标志处的照片三张,证明零公里600米标志在距公路边1.2米的路肩上;21、交警于2002年1月11日对焦英坤调取的笔录摘要,证明焦英坤所说的现场情况与被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所记录的现场情况相反;22、民警于2003年5月14日调取焦英坤的笔录,证明焦英坤两次所说的现场情况矛盾;23、本院(2004)二中行初字第8号案的庭审记录,证明距新立村东侧口33.3米的地方是西侧口的正中央,被告已当庭承认; 24、《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十三条,证明规定了距公路边1.5米是自行车行驶路线;25、东丽区148法律服务所2002年11月27日对刘凤艳的询问笔录,证明刘凤艳并不清楚自行车的具体位置;26、东丽区148法律服务所对顾利的询问笔录,证明顾利当时并没有看见自行车, 当时有目击证人帮助抢救伤员;27、《摩托车安全基准》,证明摩托车的制动系统、照明系统必须符合该标准;2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证明机动车的制动系统、照明系统必须符合该标准;29、天津市东丽区四合庄存车场出具的冀JL3759号摩托车发动机号码拓印件,证明冀JL3759号摩托车发动机的号码;30、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508号文件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听证程序规定》,证明在进行责任认定时要举行听证会;3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勘查事故现场要按照有关标准去做;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证明驾驶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驾驶车辆;3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1996]82号文件,证明没有经过考试的驾驶证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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