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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42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42号

案由
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1号路以南十二号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林廷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东明,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安同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祥荣,男,1945年5月23日出生,回族, 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利宁,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洪秀,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市大港区新一代音像经营部业主,住(略)。
上诉人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音像)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泰达音像)、原审被告李洪秀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由法官王兵、李砚芬、李华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环宇音像的委托代理人郭东明、被上诉人泰达音像的委托代理人穆祥荣、王利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洪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4日,泰达音像在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原审被告李洪秀经营的天津市大港区新一代音像经营部购买了被诉侵权的《杨坤——无所谓》CD一张。包装上标注:滚石唱片音乐有限公司提供版权,江西音像出版社ISRC CN-E12-01-303-00/A.J6;光盘盘面上标注:《杨坤》[怀旧音乐珍藏]H089,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F19-02-305-00/A.J6。该光盘前10首歌曲目录与泰达音像发行的《杨坤——无所谓》CD中的歌曲曲目相同。2003年12月10日,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经鉴定该光盘的SID码为ifpiQ402 ,该SID码与环宇音像的SID码一致。一审庭审中对涉案的正版光盘和被诉侵权光盘进行播放,环宇音像对两光盘内容的同一性没有异议。
另,2001年8月15日,泰达音像与案外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联合制作发行合约书》,约定:双方联合制作《杨坤——无所谓》专辑,载体为音带、CD、VCD,其中泰达音像共负担制作费和基础宣传费等25.75万元;唱片的录音制作权归双方共有,如发现侵权盗版,由泰达音像代表双方调解、诉讼;唱片完成后由泰达音像代表双方交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独家出版,泰达音像独家发行,并承担发行的一切费用(包括生产加工和印刷)。2002年3月6日,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在该专辑制作完成后给泰达音像出具《杨坤——无所谓》专辑音带、CD的全国总发行的销售委托书。《杨坤——无所谓》CD盘封面专辑标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泰达音像联合制作,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泰达音像发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A26-02-362-00/A.J6。该专辑共包含十首歌曲,分别为《无所谓》、《美丽一天》、《I miss you (想念你朋友)》、《里约热内路》、《I belive》、《飞船》、《那么美》、《两个人的世界》、《为了爱情》、《陌生海岸》。该光盘共在全国范围发行5万张,每张价格30元。
证明以上与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经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认定。当事人主张的其他案件事实,因证据不足或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原判要点
原审法院认为,泰达音像提供的证据表明《杨坤——无所谓》专辑系其与竹书房公司联合制作,共同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制作者权包括复制、发行、出租等权利。泰达音像依据合同授权取得该录音制品《杨坤——无所谓》专辑的独家发行权,故其对该专辑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又因北京竹书房作为共有人之一已经授权泰达音像代表双方利益诉讼,北京竹书房的正常收益根据合同亦是通过泰达音像的发行行为取得,泰达音像代表双方利益提起诉讼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环宇音像是国内光盘复制的专业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防止盗版侵权行为的发生。被控侵权光盘与泰达音像享有权利的《杨坤——无所谓》CD专辑在曲名、内容和配器等方面具有同一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复制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环宇音像不能证明其享有录制《杨坤——无所谓》曲目的合法权利。应认定其复制的光盘为侵权盗版光盘,侵犯了正版光盘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同时,该侵权盗版光盘已经流入市场,侵犯了泰达音像的独家发行权,环宇音像未能提供发行者,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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