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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津高民一终字第030号(3)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艺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5510元,由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华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鹤贤

助理审判员 安文杰

助理审判员 王屹松

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缴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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