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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津高民一终字第0024号(2)
津勘公司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四维公司承担。其理由为: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拒绝天津市配套办提出对四维公司提供的《协议书》附件目录进行鉴定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置津勘公司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于不顾,拒绝到有关部门调取证据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未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行为违法。即使不调取证据,也应依法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一审法院的行为剥夺了当事人提出书面复议的权利。二、原审判决遗漏重要争议焦点且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遗漏了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津勘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大配套费600万元及滞纳金的义务”,影响对事实的正确认定。2、原审判决认定“津勘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与事实不符,提出管辖异议的是四维公司。3、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及津勘公司提供《协议书》之附件目录内容及形式一致,第四项内容记载为《关于干腌土地开发住宅建设危改计划及政策扶植的请示》”。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实际记载内容为“甲方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的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4、一审法院虽查明了联建商品房项目已经转让的事实,却并未因此认定600万元大配套费应由四维公司承担的事实。
二、原审判决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适用法律错误。1、天津市配套办与津勘公司已当庭提交《协议书》及附件目录的复印件,并非未提供证据。津勘公司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相关部门备案的《协议书》及附件目录足以证实该复印件的真实性。2、一审法院在未对四维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便认定四维公司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3、四维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其与津勘公司另行达成的约定,且其与协议书的内容自相矛盾,更不符合津勘公司在没有任何利益的情况下,自愿承担巨额债务的常理。四、原审判决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相矛盾,反映了该判决是错误的。
四维公司答辩请求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其理由为:一、天津市配套办主张的律师费与本案无关,且与四维公司无关。关于天津市配套办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依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不适用于本案。二、依照《协议书》的约定,讼争项目的配套费及滞纳金应由津勘公司承担,与四维公司无关。三、四维公司已自行完成大配套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并已支付工程款6144300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2日,津勘公司与四维公司签订《商品房联合开发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共同承建南开区密云路东侧天津市干腌商品公司大园仓库内商品房事宜。一、津勘公司拟对南开区密云路东侧天津市干腌商品公司大园仓库所占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经协商四维公司同意投入资金联合开发该项目。二、该项目以双方名义运作(包括前期开工手续、工程、配套、售房等),但以津勘公司为主办理前期开工手续,四维公司协助,津勘公司承诺该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0平方米。三、开发项目名称双方一致同意为“津勘公寓”。四、双方同意初期共同投入2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其中津勘公司投入700万元,四维公司投入1300万元。如启动资金不足,超出部分双方各承担50%,收回项目投资后,纯利润各分50%,如亏损双方均担。五、该项目设立独立专用账户,由双方共同控制管理。凡涉及该项目收支的一切资金均使用该账户,具体办法双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六、合同签订后,四维公司必须于26日内将200万元打入共同账户,余款根据需要必须提前7天打入专用账户。如违约,四维公司赔偿津勘公司全部损失。2002年1月11日,津勘公司与四维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原合同第二条中“津勘公司承诺该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0平方米”,在实际运作中情况发生变化,津勘公司不能确保此建筑面积,四维公司同意按市规划局批复的规划建筑面积与津勘公司继续合作开发该项目。二、原合同第四条作废,改为如下条款:双方均同意初期启动资金为2000万元,其中津勘公司投入700万元,四维公司投入1300万元。如启动资金不足,超出部分双方按4:6比例承担,(其中津勘公司承担40%,四维公司承担60%)。双方收回各自启动资金后,双方按4:6比例分成,如亏损双方仍按4:6比例承担。三、补充协议与原联合开发合同书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如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002年4月19日,天津市配套办与津勘公司签订《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天津市配套办为津勘公司实施市政公用大配套工程的项目名称:南开区密云路干腌食品公司住宅,坐落地点:南开区芥园西道16号,项目性质:普通住宅,计划面积:40000平方米,收费标准:165元/平方米。实施大配套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依照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市政公用配套工程内容、范围界定》的通知”(建计[1996]618号)予以确定。二、津勘公司按《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字[1996]第312号)规定的标准交纳大配套费,具体交费金额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注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由天津市配套办核定。三、津勘公司付款金额及时间:第一次付款60万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交纳,作为大配套工程前期费用。第二次付款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于2003年6月25日交纳本项目大配套费总金额的全部余额。四、违约责任:1、天津市配套办不能保证满足合同约定的配套项目使用功能的,由其负责,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2、津勘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日交纳滞纳金,已交纳的前期费用不予退还。五、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日,津勘公司给付天津市配套办大配套费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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