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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津高行终字第0002号(5)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天津科技大学对上诉人杨亚人的学士学位资格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并作出了包括上诉人杨亚人在内的2004年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亚人请求依法对原审判决予以撤销或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天津科技大学作出不授予上诉人杨亚人学士学位书面决定的理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杨亚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福祥

代理审判员 王雅晶

代理审判员 邱建民

二○○五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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