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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津高行终字第0012号(3)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整,由上诉人赵美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福祥
代理审判员 邱建民
代理审判员 王雅晶
二○○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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