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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65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65号

案由
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发东方科技园4号厂房1A2A。
法定代表人:俞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郧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安同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霞,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祥荣,男,1945年5月23日出生,回族,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塘沽区滨海音像制品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抚顺道1号。
上诉人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泰达音像)、天津市塘沽区滨海音像制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滨海音像部)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由法官王兵、李砚芬、张妍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新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郧明,被上诉人泰达音像的委托代理人王俊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滨海音像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0日,泰达音像与案外人北京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制作合约书》,约定:双方联合制作《阿木-37.2度男友》专辑,唱片完成后录音制作者权归双方共有,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单独转让;该唱片(含CD)由泰达音像全国独家发行,发行所需一切费用由泰达音像承担;双方通过泰达音像的发行收回投资并按约定分配获利;如发现侵权盗版,由泰达音像代表双方调解、诉讼;独家发行专辑的载体形式为音带、CD、VCD。协议签订后,泰达音像分两次向美乐公司支付阿木专辑制作费、外封面设计费、宣传费共计30万元。
2004年10月,《阿木-37.2度男友》专辑CD公开发行,出版单位北京东方影音公司授权泰达音像独家销售。《阿木-37.2度男友》CD专辑彩封及盘面上均标有“美乐文化 泰达音像联合制作”、“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 天津泰达音像中心发行”字样;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A13-04-363-00/A.J6。该专辑精装CD(附赠VCD一张)供货价格为每套20元,包括《爱你》、《I LOVE YOU》、《某个女人的美》、《中暑的思念》、《走过1995》、《丢了》、《铁窗》、《新彝族舞曲》、《兄弟》和《冬天》等10首歌曲,其中主打歌曲《I Love You》,在中国轻音乐学会、《音乐生活报》主办的“中国原创歌曲总评榜”上,2004年第四季度第十一周排名第三,第十二周排名第四;2005年第一季度第一周排名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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