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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66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66号

案由
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发东方科技园4号厂房1A2A。
法定代表人:俞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郧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安同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霞,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祥荣,男,1945年5月23日出生,回族,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0号(外二楼)。
法定代表人:田昕,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泰达音像)、天津市北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达文化公司)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由法官王兵、李砚芬、张妍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新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郧明,被上诉人泰达音像的委托代理人王俊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北达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5日,泰达音像与案外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联合制作发行合约书》,约定:双方联合制作《杨坤——无所谓》专辑,载体为音带、CD、VCD,其中泰达音像共负担制作费和基础宣传费等25.75万元;双方共同享有该唱片的录音制作者权利,如发现侵权盗版,由泰达音像代表双方调解、诉讼;唱片完成后由泰达音像代表双方交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独家出版,泰达音像独家发行,并承担发行的一切费用(包括生产加工和印刷)。2002年3月6日,在该专辑制作完后,泰达音像经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授权,取得《杨坤——无所谓》专辑音带、CD在全国的发行权。《杨坤——无所谓》CD盘封面专辑标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泰达音像联合制作,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泰达音像发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A26-02-362-00/A.J6。该专辑共包含十首歌曲,分别为《无所谓》、《美丽一天》、《I miss you (想念你朋友)》、《里约热内路》、《I belive》、《飞船》、《那么美》、《两个人的世界》、《为了爱情》、《陌生海岸》。该光盘共在全国范围发行5万张,每张价格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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