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66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66号

案由
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发东方科技园4号厂房1A2A。
法定代表人:俞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郧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安同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霞,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祥荣,男,1945年5月23日出生,回族,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0号(外二楼)。
法定代表人:田昕,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泰达音像)、天津市北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达文化公司)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由法官王兵、李砚芬、张妍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新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郧明,被上诉人泰达音像的委托代理人王俊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北达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5日,泰达音像与案外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联合制作发行合约书》,约定:双方联合制作《杨坤——无所谓》专辑,载体为音带、CD、VCD,其中泰达音像共负担制作费和基础宣传费等25.75万元;双方共同享有该唱片的录音制作者权利,如发现侵权盗版,由泰达音像代表双方调解、诉讼;唱片完成后由泰达音像代表双方交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独家出版,泰达音像独家发行,并承担发行的一切费用(包括生产加工和印刷)。2002年3月6日,在该专辑制作完后,泰达音像经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授权,取得《杨坤——无所谓》专辑音带、CD在全国的发行权。《杨坤——无所谓》CD盘封面专辑标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泰达音像联合制作,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泰达音像发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A26-02-362-00/A.J6。该专辑共包含十首歌曲,分别为《无所谓》、《美丽一天》、《I miss you (想念你朋友)》、《里约热内路》、《I belive》、《飞船》、《那么美》、《两个人的世界》、《为了爱情》、《陌生海岸》。该光盘共在全国范围发行5万张,每张价格30元。
另,2005年1月11日,泰达音像在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上诉人北达文化公司家世界南楼北店购买了被诉侵权的杨坤《期待你靠近你》双碟装CD两套。该CD包装上标注:“云南民族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滚石唱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内装光盘标注“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F19-03-325-00/A.J6。其中一张光盘包括《无所谓》、《美丽一天》、《I miss you (想念你朋友)》、《里约热内路》、《I belive》、《那么美》、《为了爱情》和《陌生海岸》等8首歌曲,这8首歌曲与泰达音像发行的《杨坤—无所谓》CD中的歌曲曲名完全相同。该光盘的SID码被破坏,2005年4月4日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送检,经鉴定该光盘的SID码为ifpiCA706,该SID码与中新联公司的SID码一致。一审庭审中对涉案的正版光盘和被诉侵权光盘进行播放,中新联公司否认两光盘内容具有同一性,但不能指出哪些地方不一致,亦未提出音源鉴定。
证明以上与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经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认定。当事人主张的其他案件事实,因证据不足或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原判要点
原审法院认为,泰达音像提供的证据表明《杨坤——无所谓》专辑系其与竹书房公司联合制作,共同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制作者权包括复制、发行、出租等权利。泰达音像依据合同授权取得该录音制品《杨坤——无所谓》专辑的独家发行权,故其对该专辑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又因北京竹书房作为共有人之一已经授权泰达音像代表双方利益诉讼,北京竹书房的正常收益根据合同亦是通过泰达音像的发行行为取得,泰达音像代表双方利益提起诉讼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中新联公司主张泰达音像未经词、曲作者授权的问题,因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新联公司是国内光盘复制的专业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防止盗版侵权行为的发生。被控侵权光盘前8首歌曲与泰达音像享有权利的《杨坤—无所谓》CD专辑中的曲名一致,光盘经当庭播放,没有听出差别;中新联公司虽主张二者不一致,但未要求鉴定,本院认定二者音源具有同一性,被控侵权光盘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复制品。中新联公司虽否认被控侵权光盘为其复制,但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足以证明其复制行为的存在。中新联公司不能证明其享有录制《杨坤—无所谓》曲目的合法权利。应认定其复制的光盘为侵权盗版光盘,侵犯了正版光盘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同时,该侵权盗版光盘已经流入市场,致使泰达音像的独家发行权遭受侵犯,中新联公司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